认定"操场埋尸案"受害人工伤彰显法治精神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记者从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受害人邓世平家属代理律师周兆成处获悉,新晃侗族自治县人社局对邓世平家属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予以认定,最近已经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共计88万元拨付到位(6月8日澎湃新闻)。
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操场埋尸案”因错综复杂的案情而备受关注。如今,随着16年前的真相大白于天下,人们在为凶手和背后保护伞令人发指的犯罪行为感到义愤填膺的同时,也为正义的最终到来感到欣慰。欣慰之余,公众自然会将目光转向被害人邓世平老师的工伤认定和烈士认定。值得充分肯定的是,当地人社部门认定被害人邓世平老师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这既是对蒙冤者的应有尊重,又是对因维护公平正义而遭受不法侵害壮举的褒扬,在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还未常态化的现实语境下,此举无疑意义重大。
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作为权益的一种法律保障,工伤认定的条件十分严格。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了工伤认定须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两个条件,不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死亡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一般情况下,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伤申请,人社部门没有异议。但对因工受到不法伤害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是否可以给予工伤待遇,人社部门往往鉴于被害人可以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讼,实现权益的救济,一般不对这类人员作出工伤认定,在客观上导致了实质正义的不能及时实现。
不可否认,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司法救济制度,确实可以让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家属实现权利的救济,但该司法救济路径的设置,更多的在于惩罚加害者的犯罪行为,本身与被害人为维护公共利益应该享有工伤待遇没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被害人因工作而受到不法伤害后,既可以向实施犯罪行为的加害者主张民事赔偿,也应该享有工伤待遇。
在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这起“操场埋尸案”中,被害人邓世平老师为捍卫学校工程质量而惨遭杀害,其行为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三项以及第15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最高法《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亦对此有明确规定。当地人社部门给予邓世平老师工伤待遇,不仅于法有据,也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值得点赞。
实际上,不论是从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褒扬为公平正义而敢于担当的角度考量,对像邓世平老师这类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刑事案件被害人给予工伤待遇,都是文明社会的题中之义。毕竟,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需要更多的人敢于与不法行为作斗争。对于甘愿冒着风险甚至是生命付出的勇为者,给予其工伤待遇,既有助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让他们摆脱“流血又流泪”甚至有可能牺牲生命的尴尬,又有助于激励更多的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砥砺奋进。
激浊才能扬清。此番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对“操场埋尸案”的被害人邓世平老师依法认定为工伤,既是对其敢于为正义而牺牲生命壮举的褒扬,又是对法治精神的践行,最大程度地释放了工伤待遇的法治潜能。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irczymk60271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