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就应拒绝商业广告
国务院办公厅4月18日发布《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政府公报原则上不刊登上级政府及上级政府所属部门文件,不得刊登商业性广告(4月19日《法制日报》)。
政府公报是发布政府工作信息、相关政策法规的法定载体,是最权威、最真实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要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于如何公开政府信息,条例又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条例将政府公报排在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最前面,这样充分说明了政府公报的最高权威性,政府公报无疑是展示政府形象与业绩的重要载体。
政府公报刊登商业广告影响政府公信。政府公报作为重要的政府文件,其内容就不能有引发质疑的信息,而政府公报刊登商业性广告极易引发质疑。既然政府公报代表政府的立场,那么刊登商业广告,就意味着政府为广告的内容背书,给群众的感觉就是登广告主企业被政府悉心呵护。政府与企业之间应该保持恰当距离,彼此之间应该是“亲清”关系才属正常。任何企业的良好声誉都应该是守法经营的奖励,而不是靠政府为其背书站台。政府为企业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监督管理职责,如果在政府公报上为企业刊登商业广告,也就意味着只谈服务不说监管了。
政府公报刊登商业广告会增加企业负担。某些政府为了创收就直接向辖区企业摊派商业广告任务,而且有些政府公报的广告收费价格不菲,这种摊派方式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对于政府的这种硬性摊派,即便政府说自愿刊登,企业也只能被迫接受。在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大环境之下,各种形式的消费性摊派也必须全面禁止,禁止任何人打着“展示企业风采”名义收取版面费、宣传费。政府公报的编辑刊印工作应该有专项经费进行保障,而不是让辖区企业去承担,更不能以此为创收渠道。
政府公报刊登商业广告直接制造廉政风险。有些企业希望通过利益输送来寻租权力,但又不便直接行贿,而主动要求在政府公报刊登商业广告就能达到暗度陈仓的目的。企业主动要求在政府公报上刊登商业广告并积极支付广告费,显然是醉翁之意不在酒,毕竟政府公报的传播范围远不如正规的新闻媒体。禁止政府公报刊登商业广告具有廉政意义,既能防止领导干部被这些送上门的广告费迷惑,也能避免不法企业妄图借此进行利益输送。
综上所述,《通知》禁止政府公报刊登商业广告具有多重现实意义,就是要让政府公报回归本位,让政府集中精力办好公报,依托公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全面地服务社会。政府公报不再刊登商业广告,就是建立“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体现,一份政府公报是否干干净净,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反映政商关系是否正常的一面镜子。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gztt/tjcaw-ifzqvvrz87069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