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精细化促进检察工作专业化
以精细化促进检察工作专业化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等多项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必须以专业化为方向,深耕监督主责主业。笔者认为,加强专业化建设应当推进司法审查精细化,只有精细化才能促进专业化,才能推动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精细化的主体是检察官。司法体制改革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确定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推动精细化要求检察官主动履职、切实承担办案主体责任。一是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持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牢固树立谦抑、审慎、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切实保护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检察官在办案中要注重加强亲历性审查理念,认真探索调阅侦查内卷、复勘现场、疑点证据走访核实、听取当事人和律师意见等亲历性办案模式,提高自行补充侦查的意识和能力。二是科学构建办案组织。按照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将办案组织分为独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形式。普通案件主要交由独任检察官办理,复杂案件就需要建立检察官办案组,如针对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可以跨办案组织、跨业务部门抽调多名检察官组成办案组织,并指定一名检察官总体负责。三是科学划分职责。司法体制改革划分了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应做到权责统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员额检察官作为办案主体,主要承担审查判断证据、出庭指控犯罪、诉讼监督等核心工作;检察辅助人员负责律师接待、收集调取证据、拟制法律文书等工作,就案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为检察官决策提供参考;书记员应根据检察官要求,做好文字录入、笔录制作、文书公开等事务,保障办案工作有序进行。
精细化的载体是案件。推动司法审查精细化,就应当把案件当成艺术品精雕细琢,努力打造精品案件。一是精细化审查案件事实。坚持对案件事实全面审查,努力还原事件本身,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对案件事实进行细致认定,推动案件事实每一部分都能环环相扣。对案件的模糊点、疑难点更要突出精细化,以求得最大限度还原事实,切实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落到实处。二是精细化审核证据标准。应牢固树立证据裁判规则,强化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审查。强化审前证据筛选、过滤功能,综合运用法律规定、证据规则、逻辑法则等,从证明内容和证明力等方面细致分析案件证据,确保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形成证据体系,于细微之处彰显法律尊严。三是精细化审核办案程序。要深化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重点对公安机关侦查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取证和扣押物品等方面进行审查,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以审判程序监督为切入点,善于发现审判、执行人员和诉讼参与人违法行为。
精细化的基础是规范化。实践证明,规范化是精细化的基础,没有规范化,司法办案质量不仅得不到提升,检察工作的发展也将受到制约。一是努力解决司法不规范问题。2015年,最高检部署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整治八方面突出问题。今年,“全国执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活动也将开展。应当深入巩固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成果,以执法司法规范化大检查活动为契机,积极督促干警严格依法律程序办事,着力解决执法司法过程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问题,有效防范放权后可能产生的办案程序不规范、质量瑕疵。二是持续加强业务标准建设。紧抓法律准确适用,加强业务标准化建设,是规范司法行为的重要路径。要切实把最高检制定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刑事公诉案件证据指引以及50个常见罪名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证据标准落实到办案实践中。持续强化类案研究和指导,增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证据审查要求的一般性共识,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三是不断加强内外监督制约。着力加强纪检监察部门、案管部门的监督制约,及时纠正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瑕疵和错误。充分发挥内部各业务科室的监督制约作用,完善捕诉联席会议、案件质量通报、刑事申诉案件反向审视工作机制,有针对性提出规范司法、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着力加强外部监督,充分发挥检务公开、代表委员视察检察专项工作等机制,加强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作用,让当事人真正参与司法,让社会公众能真正了解司法,在接受监督过程中提升公信力。
精细化的助力是绩效考评。要通过确定考核指标、设计量化标准、开发智能软件等方法,推动构建检察官绩效考核量化体系。一是完善检察官绩效考核办法。坚持案件量化考评和任务化考评相结合,为检察官“量身定做”岗位职责。既要考核办案数量、质量等情况,又考核综合事务性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成果。二是常态化开展绩效考评。业务管理部门每月提取收案数、审结数,每月分析案件的退查率、不捕率、延期率等数据,在此基础上制作《业务数据统计表》,实现对受案量、结案率的精细化监管。定期发布每月绩效考评提示、季度绩效考评结果,从源头上防止办案懈怠情形。三是有力发挥绩效考评作用。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等次和奖金发放合理拉开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岗位交流、评先评优、晋级晋升、入额考核、退出员额等的主要依据。通过科学的绩效考核办法有效引导、鼓励检察官专心专注办案。
(作者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fyuwqfa56908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