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几个重点

时间:2021-05-20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当前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如对家事改革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不够健全,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家事法官的专业培训较少,家事法庭对优秀人才吸引力不足,硬件设施建设不能满足家事审判需求,延伸工作缺少专项经费支持,有的法院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还有难度,等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四级法院都要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勇于担当,找准问题,克服困难,重点落实好各项改革目标要求,不断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深入开展。

  第一,全面推进家事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为改革汇聚各方力量。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家庭建设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做好家事审判工作,离不开党委的领导,离不开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参与。2017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主持召开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联席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建立了包括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国务院妇儿工委和全国妇联在内的15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高度重视,亲自参加会议并做重要讲话。通过建立这一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沟通协作不顺畅的问题,同时为各地法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向全国法院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参照联席会议制度模式,加强与当地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家事纠纷化解。目前已经有多家高级人民法院和试点法院按照要求建立或者积极筹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希望还没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试点法院尽快推进这项工作。通过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统筹调配各方力量,综合运用各方资源,发挥整体合力,共同推动家事审判改革向纵深发展。

  第二,大胆探索家事诉讼特别程序制度,为改革贡献规范经验。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家事案件适用的程序法是民事诉讼法。这一法律的广泛实施,对规范家事案件的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出现了不适应家事案件审判特点和要求的情况。我们要通过家事审判方式改革,探索家事审判特别程序,推动家事程序法的制定。探索中,大家不要畏首畏尾,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视频会上下发的6项规定要求,拿出敢为人先的勇气,大胆地试,大胆地闯。试点法院探索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可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统一的家事审判规则乃至推动全国人大立法奠定基础。在认真贯彻调解优先、不公开审理、当事人亲自到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等原则的基础上,努力探索心理辅导干预、家事调查、婚姻冷静期、诉前调解、案后回访、离婚证明书、离婚财产申报等制度,加大家事诉讼中法官的职权干预力度,适当放宽家事案件审限,积极推行裁判文书改革,等等。在改革探索中,有争议很正常,比如,对于婚姻冷静期、婚姻状况评估、拯救危机婚姻等试点经验做法,社会上虽有一些不理解,但我们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宣传解释,消除误解。只要改革的方向正确、目标明确,就要坚定不移地走下去!也只有顽强的、契而不舍的努力和坚持,我们才能真正踏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家事审判之路。

  第三,大力推动家事审判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为改革培育智库资源。家事审判改革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它的发展更加倚重于家事审判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党的十九大提出,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这充分说明了心理学未来在社会生活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家事审判引入心理学知识,为有需要的当事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既是家事审判改革的必然要求,更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2016年,我多次带队到北京师范大学与董奇校长以及心理学部、法学院的专家教授沟通协商,成功促成最高人民法院与北京师范大学于2017年1月签署家事审判心理学社会学研究合作框架协议,随后两家开展了人员培训、案例编纂等具体合作事项。北京师范大学2017年7月起草的家事法官和家事调解员心理学、社会心理学培训标准,已经发到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汇总意见后两家将再次沟通,并且形成家事法官独有的心理学培训教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也与相关高校建立了心理学合作机制,多数试点法院都与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或者社会组织达成了心理学合作事项。毫不夸张地说,心理学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深入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可以说中国特色家事审判心理学已经呼之欲出,这将是家事审判改革和中国心理学发展的重大成果,也是理论指引和服务实践,实践决定并升华为理论的最好体现。希望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试点法院都要为此努力创造条件,积极贡献力量。

  除心理学之外,人民法院与高校在家事法学、社会学等方面的合作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南京师范大学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暨南大学与广东多家法院开展了家事法学等合作事项,这都是非常好的探索。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工作会向关心支持我们的高校和专家学者们敞开大门,为法学、心理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理论学术研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更希望专家学者们结合人民法院的家事审判工作实际,在各个领域开展更深入的研究论证。

  第四,着力推进机构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大众化建设,为改革厚植人才基础。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是做好专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家事审判的特殊性、家事审判队伍的专业性以及家事案件数量的居高不下,都决定了成立家事审判庭或者家事合议庭很有必要。我认为,经过一年半的试点运行,除了案件量少或者司法改革后只保留审判团队的地区,其他试点法院都要考虑成立家事审判庭。试点法院还应当选拔任用熟悉婚姻家庭审判业务,具有一定社会阅历,掌握相应社会心理学知识,热爱家事审判工作的法官担任家事法官,要保证家事审判有足够的员额法官。同时,通过引入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家事审判辅助人员,走专业化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道路。家事法官的培训要常抓不懈,要列入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的常规培训计划,要注重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各方面知识的综合培训。

  除上述四项重点工作外,还要认真贯彻实施反家庭暴力法,为改革打通重要节点;不断提高审判装备水平和经费支持力度,为改革提供物质保障;科学考核家事审判工作,为改革“量身定制”评价标准;充分运用多媒体手段提升新闻宣传水平,为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fxipenp28588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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