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技术研发与智慧法院建设

时间:2021-05-20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只有遵循自然科学规律在司法规律中的体现,才能改造和优化智慧法院的技术要素,才能增强现有的司法审判能力,才能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需求。

  2017年7月8日国务院印发的《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提出,我国将围绕包括司法管理在内的社会治理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当然,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调整,技术中立不意味技术可以脱离法治,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与应用也不例外。法治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也需要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且司法是法治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因为司法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智慧法院建设,强调充分运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学技术,促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现代化,“智慧法院”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因此,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制与智慧法院建设之间息息相关,既有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又显得有些微妙与隐晦,实有必要做些有意义的探讨与思考。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必将深刻影响着人类社会,一方面是为人们提供更加舒适和便利的现代化生活品质,与之密不可分的另一面就是个人信息或者隐私的安全隐患,以及技术被滥用的可能性。要扬长避短就需要调节,需要提高人工智能技术的管理水平,运用包括法律、政策或者伦理在内的规范手段,达到兴利除弊的目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规范体系,有着系统、严密且强有力的保障措施,并且规定了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和适用依据。正如学者所言:“在对科学技术进行调控的人文手段中,最有效的手段当推法律”。一方面,法律能够为科学技术的有益效应提供正向引导和制度保障;另一方面,法律能够对科学技术的负面效应予以限制和规避。正因如此,人工智能亦不能置法治于其外,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不能离开有效的法律规制,并且应当积极运用法律,对人工智能进行适度和有效的规制。

  人工智能的出现和应用,对既定的社会伦理标准、法律规则、社会秩序及公共管理体制等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人工智能涉及的核心技术主要包括计算机视觉、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机器人技术和图像与语音识别技术。无论是强人工智能,还是弱人工智能,数据尤其是大数据,还有算法程序是支撑人工智能得以长足发展的动力引擎。人工智能的类人化自主意识和行为,撼动了法律调整主体的范围和内容,引发了“机器人法律资格的民事主体问题”,并且就是否赋予其法律人格,在学界的争论也由来已久。与此同时,人工智能的创造物或者劳动成果,尤其是智力成果,也已成为当下知识产权法领域中所困惑的“人工智能完成的智力成果之归属问题”。此外,人工智能对于大数据的深度挖掘与应用,大数据中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隐患也在步步逼近,此等攸关人类最切身利益,显然离不开法律的保障。毋庸置疑,无论是有益的抑或有弊甚至是巨大危害的,都需要法律能够作出积极的反应,能够将人工智能的发展与应用纳入到法律能够调整甚至掌控的范畴,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并非只是危言耸听。当然,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新问题和新现象,显然还不限于上述所列,人工智能的法治化应当是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议题。简言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需要法律规制,法律规制需要作为保障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作出精准反应,即人工智能的法治化需要与时俱进和智能化的司法予以配套和保障。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2016年11月17日,在第三届世界互联网大会智慧法院暨网络法治论坛上,首席大法官周强指出:“将积极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既是司法审判现代化的本质特征,也是司法审判现代化得以实现的必然选择。从人工智能技术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应运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计算机视觉,以及图像和人脸识别技术,助力诉讼流程全在线。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应用,辅助实现诉讼主体身份验证,以及证据的电子化和电子数据证据的举证质证等在内的网上一体化诉讼运行机制。其二,通过机器学习,深度应用云计算和大数据,构建司法人工智能诉讼服务系统。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助力裁判标准统一之余,也让公平正义实现得更为便捷。其三,司法智能化应用,充分利用算法以及司法大数据的优势,实现诉讼结果预判、类案推送、分析胜诉率,构建诉讼智能系统或者平台,引导当事人正确评估案件走向,体现专业化和智能化的审判体系。其四,机器人技术和语音识别技术。把人类的语言转化成文本这是人工智能的一个跨越,而把庭审的语言直接转化成文本这应当是审判智能化的一项重要突破。

  与此同时,人工智能深刻影响着各项司法活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制度的深度结合,是解决当前诸多司法实践所面临问题的主要途径和对策,也与深化司法体制的综合配套改革是息息相关的。人工智能技术的便捷开放、深度智能化的元素特点,必然影响着司法审判权的实现和审判活动的运行。从技术发展史来看,互联网到云计算,大数据到人工智能,作为最先进技术的集大成者,人工智能必然包含了各要素之长。就此而言,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下的司法审判现代化,就是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在司法审判中的深度应用,就是推进数据共享,最终实现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创新和构建。

  智慧法院就是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先进的信息技术,支持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智慧法院以现代科技的深度应用为依托,以互联网平台和现代传输设备为载体,利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审判,运用现代技术改造和强化司法审判的方式和手段,提升司法审判能力。人工智能技术深度应用下的智慧法院建设,就是司法人工智能系统的创新与构建,就是人工智能时代下智慧法院的技术内涵和本质特征。换言之,智慧法院应当是技术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契合现代技术内在的发展逻辑,是尊重司法规律和尊重客观的技术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司法源于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先进生产力必然深刻影响和全面渗透顶层设计,智慧法院建设就是基于新技术时代的需要应运而生。当然,需要与被需要往往是相伴而生的,与其说人工智能是智慧法院建设体现时代元素的需要,不如说智慧法院的建设是人工智能法律规制的需要。换言之,智慧法院深度应用人工智能,让司法更公正、更高效,就是采人工智能技术之所长来实现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和有效规范的目的。

  技术的发展带动人类行为方式和社会关系内容的更新,新的社会关系之有效调整需要有与其匹配的法律规范和司法能力。智慧法院的建设就是司法审判能力的与时俱进,就是提升司法审判和应对能力,就是满足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需求。意欲发挥司法在法律规制人工智能的作用,就应当从技术应用上武装和审判能力上优化法院的建设,创新和构建人工智能时代的智慧法院。申言之,司法审判的现代化,这既是有效规制和引导人工智能技术发展的需要,也是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应用行为得以法治化的要求。

  毋庸讳言,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制与智慧法院建设存在辩证的统一关系,两者的关系运用适当即可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此中关系既是自然科学规律在司法规律中的体现,亦是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人工智能技术的法律规制,需要以现代化和智能化的司法为手段和防线,智慧法院建设离不开现代科学技术,智能化的司法审判需要人工智能的深度应用。人工智能是武装和提升智慧法院功能的重要抓手,智慧法院又是人工智能法治化的重要保障。总言之,只有遵循自然科学规律在司法规律中的体现,才能改造和优化智慧法院的技术要素,才能增强现有的司法审判能力,才能有效应对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需求。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fxipenm9560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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