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市院提起的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后续

时间:2019-07-25 来源: 作者:

  

  

  

  6月4日,由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市首例生态环境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有罪判决。7月5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森林公安局等参与了补植复绿验收,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修复,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被告人熊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之前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责令二被告人退缴尚未退缴违法所得,支付生态修复费。

  

   经查,被告人杨某某、熊某相互伙同、分工合作,违反国家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于2016年8月25日组织、雇佣砍工将私自购买的邛崃市天台山镇许某某家老屋门前路边的一棵桢楠树砍伐,并以28000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还直接损害了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资源,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平衡。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熊某、杨某某两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两人承担生态损害修复或替代性修复费用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法院予以了支持,两人均当庭主动缴纳。

  

  

  

  

   在该案当庭宣判后的一个月后,按照《涉案桢楠植被恢复造林实施方案》要求,邛崃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托成都某园林公司在邛崃市国有林场进行造林补种。7月5日,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与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森林公安局等参与了补植复绿验收,使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资源得到修复,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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