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法援律师助未成年人拿到赔偿款

时间:2019-08-08 来源: 作者:

  “感谢法律援助中心、感谢赵律师,把拖了两年的事儿给俺解决了,维护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年近60岁的于某拉着律师赵文阳的手,止不住地说着感谢话,于某身旁的小敏(化名)有些地羞涩地轻声说“谢谢叔叔”。

  事情还要从2015年的一起交通事故说起。

  2015年10月12日,孙某驾驶的大货车与小敏的父亲于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于某某死亡。山东省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港大队经调查出具了道路事故证明,但无法确定事故责任。肇事大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于某某的继承人——时年11岁的小敏向肇事者孙某和某保险公司日照分公司请求赔偿,孙某和保险公司以无法划分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

  2016年年初,在邻居的帮助下,小敏向法院提起诉讼。其间,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也向她提供了帮助。但因小敏的母亲下落不明,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小敏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裁定保险公司先行给付小敏父亲死亡赔偿金5万元。保险公司履行完毕后,小敏撤回诉讼,向法院提起宣告其母亲死亡的特别程序案件,但因其母亲身份信息不明确,无法宣告死亡,法院不予立案。

  2016年9月26日,小敏和姑姑于某来到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于某向工作人员介绍了小敏的身世。

  1996年11月,于某某和云南文山女子杨某某结婚,2004年5月小敏出生。几年后,杨某某下落不明。此后,小敏一直随父亲生活。事故发后,小敏与其唯一的亲属——姑姑于某共同生活。于某年近60岁,寡居多年,以种地为生,难以承担小敏的生活和教育费用。

  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经审查认为,小敏的母亲在其年幼时就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生死未知,姑姑是其唯一的亲人和监护人,小敏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山东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文阳承办此案。

  赵文阳接受指派后,认真阅读了有关材料并向审理此案的法官了解案情。

  “案件第一次起诉时中止审理,是因为小敏的母亲应该作为原告及小敏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小敏的母亲下落不明,如果她终生不到庭,则小敏的合法权益永远得不到实现。”赵文阳向记者介绍说,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小敏母亲是否必须作为原告及小敏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赵文阳认为,本案最关键的是积极寻求可以解决小敏主体资格的法律途径。对于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及时救助和填补,是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法院不能因为一个身份不明的人不能参加诉讼、不能进行死亡宣告,而使一名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一再拖延或者无法得到兑现。

  “因此,小敏是适格主体,可以一人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如果结案后小敏的母亲出现,可以向小敏另行主张其应得部分赔偿。”赵文阳说,在他的多方协调下,2017年5月18日,此案在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立案,小敏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孙某和某保险公司日照市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97754元。

  2017年7月22日,东港区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原告认为小敏是适格主体,可以一人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被告孙某则辩称,原告小敏的母亲是适格原告,因小敏是未成年人,小敏的法定代理人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辩称,本案受害人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未起诉,仅小敏起诉,主体不适格。

  东港区法院经审理发现,原告母亲在和其父亲结婚时的身份信息系伪造的,其在民政部门登记时填的籍贯是云南省文山县平坝区底泥乡底泥村,但使用的是山东的身份证,杨某某是否是真实姓名也无法查证。法庭曾通知原告寻找其母亲参加诉讼,但原告没有能力查找。因各方当事人包括法庭均无法得知原告母亲的真实身份信息,法院也无法启动宣告原告母亲失踪或者死亡的司法程序。法院认为,原告可以一人提起诉讼并获得相应赔偿。结案后,如果原告的母亲出现,可以向原告另行主张其应得部分赔偿。

  2017年8月25日,东港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5257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不服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11月21日,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赵文阳继续为小敏提供法律援助。经日照中院审理,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但办理案件的过程并不普通,甚至可以说很曲折。”赵文阳感慨地说,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小敏总算拿到了赔偿款,法律援助依法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使小敏能够健康成长。(记者 姜东良 梁平妮 通讯员 梁作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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