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5月31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发布这些案例的主要目的在于,打击互联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遏制互联网侵权行为、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6月1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开始实施,这也标志着知识产权保护再升级。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早在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就强调,要不断改革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立法、司法共同发力,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完善维护权利人正当权益的机制和措施,加大对侵权者的惩治力度,传递出保护激励创新发展的积极信号,引发了公众热议和点赞期待。
这次发布的十个典型案例中,有多个涉及知识产权,这让全社会真切感受到了司法机关捍卫创新成果的力度和信心。比如,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这是一起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判决中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作出了准确认定,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严厉制裁涉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值得期待的是,典型案例发布后,各地司法机关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治理力度,必然会随之加大,这有利于惩戒震慑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风清气正的市场秩序。
近年来,我国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律法规日趋完善,司法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维权“举证难、赔偿低、周期长”等现象,尤其是互联网领域侵权发生快、隐蔽性强、证据易灭失,取证难题严重阻碍了权利人维权。令人欣慰的是,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彰显公平正义的同时,也探索建立完善了符合信息时代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着力为权利人解决好维权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如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系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的判决,则肯定了符合民事诉讼取证要求的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取证的证据效力。随着上述典型案例的发布,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权利人取证手段更加丰富,这必将有效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激发权利人维权主动性,有利于形成令人期待的良性循环。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在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之余,同样不乏新意亮点。比如,健全完善了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新著作权法规定,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适用赔偿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又如,新增“视听作品”类型,积极呼应信息时代著作权保护的需求。此外,新著作权法还调整了对侵权损失的举证责任,在侵权人掌握相关账簿、资料而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情况下,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降低维权成本等等。相信新著作权法的施行,定能有力调动权利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保护创新热情,彰显法律威严。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期待各级司法机关以新著作权法实施为契机,以典型案例为指引,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司法规律的新规则、新机制,完善行刑衔接制度,积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更加有力地保护品牌、保护创新、保护公平,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的良好法治氛围,为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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