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638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1-06-16 来源: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 作者:佚名

  

  黄莼、周小云代表:

  《关于支持加快“台车入闽”地方立法的建议》(第163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台湾地区机动车入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在闽驾驶的便利政策

  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支持福建省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5号),明确提出“简化台湾地区小型汽车入闽临时车辆牌照手续,加快实施台湾地区车辆便利进出政策”。我厅积极争取公安部政策支持,2015年5月31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同意试行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和驾驶人便利政策的批复》(公交管〔2015〕213号),同意我省提出的“台车入闽”10项便利措施。7月18日,我厅制定《台湾地区临时入闽机动车和驾驶人交通管理规定》 (闽公综〔2015〕279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与《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90号)相比,《管理规定》有较大突破,无论在实体还是程序方面都提供了更大便利。

  (一)实体方面:放宽申请临时牌证事由(参照边境地区管理规定,允许以经贸活动、居民往来等理由申请临时牌证)、扩大申领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的适用车辆范围(允许台胞租赁大陆注册登记的小型汽车申领临时机动车牌照)、扩大在闽行驶区域(允许不受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指定线路限制,在我省全境行驶)、新增台湾地区车辆免检情形、拓展临时牌照有效期(允许在临时牌照有效期和海关准许的机动车入闽凭证有效期内多次出入而无需每次申领;有效期届满后简化再次申领手续,无需重新办理手续)、简化临时入境驾驶许可申领条件(有效期届满再次申领,距上一次核发不满一年的,免予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

  (二)程序方面:将办理临时牌证权限从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放到具备条件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车辆管理所设置台胞绿色通道;在台胞入闽集中的港口、码头设立专门服务窗口,条件具备的地方,与海关、边检等合署办公;临时行驶牌证办理期限从3个工作日缩短至1个工作日,提交证明凭证合格、机动车查验符合要求的,立等可取。

  2015年以来,我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为台湾地区机动车核发临时入境号牌176面,向台湾同胞核发临时驾驶许可384本。

  福州海关也积极推动“台车入闽”业务健康发展,主动向海关总署争取政策支持。

  二、关于横琴模式在我省适用问题

  横琴模式是广东省珠海市根据《广东省澳门机动车入出横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在横琴地区行驶实行的特殊管理政策。经对比,澳门特别行政区机动车在横琴行驶的大部分便利措施,我省对台湾地区机动车在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在闽驾驶管理中均已实施。

  在以地方立法方式规定便利措施、应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动态监管等方面,我省的便利措施不及横琴模式。但在申请人条件设定、临时入境机动车行驶范围等方面,我省便利措施明显优于横琴模式。

  横琴模式的部分规定不适用于台车入闽。如在广东省行驶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一般会同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大陆核发的两面机动车号牌,这为实现机动车动态监管提供了基础条件。

  三、关于“台车入闽”地方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将我省目前已实施的台湾地区机动车入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在闽驾驶的便利措施上升为地方立法,有利于固定近年来我省成功做法,提升相关措施法律效力,达到较好社会效果。但就公安交通管理而言,目前的管理措施够用、管用、好用,暂时没有地方立法的迫切需要,主要理由:一是目前的公安交通管理便利措施已能充分满足台湾地区机动车入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驾驶人在闽驾驶需求,执行效果较好,广大台胞对这些便利措施评价较高。二是在现有便利举措的基础上,地方立法需要突破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事项大多属于国家事权,特别是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行驶、临时入境驾驶许可等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均属于公安部事权,地方立法无权规定。对属于国家事权的事项,以国家有权部门通过文件授权我省实施的做法比较符合法律规定。同时,3月24日公安部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建议稿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商国家有关部门,可就台湾地区入境车辆管理制定具体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备案。”三是立法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对台湾地区机动车入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入闽驾驶管理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无法及时作出回应。

  今后,我厅将以贯彻公安部“放管服”改革措施为契机,积极争取公安部及部交管局的政策支持,一如既往地持续推动台湾地区机动车入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在闽驾驶便利措施的实施。

  由于台湾地区机动车入闽行驶和台湾地区机动车驾驶人在闽驾驶管理还涉及海关等部门,如启动地方立法工作,建议由省政府综合部门牵头,我厅将积极配合。福州海关也表示将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向中央争取参照横琴模式管理在平潭行驶的台湾地区机动车。

  

  领导署名:许耀鹏

  联 系 人:陈军武

  联系电话:0591-87099055

  

  

  

  福建省公安厅

  2021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gat.fujian.gov.cn/zwgk/zxwj/stwj/202105/t20210514_55952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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