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有一种选择
□ 叶泉
近日,两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引发舆论广泛关注。10月20日,辽宁省大连市未满14周岁的男孩蔡某将一名年仅10岁的女童杀害,因蔡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目前被收容教养。
而仅仅4天以后的10月24日,四川省仁寿县一名15岁中学生用疑似砖头的硬物从背后猛击老师,致老师受伤倒地不起。
连续出现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再次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推上热搜榜。很多网民认为,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保护了犯罪,成为“犯罪要趁早”的理由。但是,法律的严肃性不会因为几起极端案件而轻易改变,毕竟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什么人拍脑袋的决定,而是严格科学论证的结果,随意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但不会杜绝未成年人犯罪,相反可能还会造成更多社会问题。
事实上,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外,我们还可以有更有效办法、更多渠道来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
对犯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很多时候,由于没有法律规定,对一些犯严重罪行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只能交由其父母严加管教,但这显然很不合理。有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家庭教育一定存在很大偏差,其父母很可能没有承担起监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否应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是否又应该合理限制其父母的监护权利呢?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迫切。
对犯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惩罚教育制度与机构问题。即使是追究犯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父母的责任,限制他们的监护权,依然还存在对这些未成年人该怎么办的问题。当前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日益严重,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都会引发社会强烈反应。一放了之,无所作为,难以平息民怨;而过度强调惩罚,又不符合青少年成长规律。对此,无论是改革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还是建立新制度,都不应让公安机关唱独角戏,而是要强化教育部门的职责,推动建立由公安、教育部门为主,民政等相关部门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改造机制,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设立专门学校,把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真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并不只有降低法定责任年龄一种选择。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但这一规定不应该是孤立的,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对规定进行有效补充,真正实现法律疏而不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