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整治“傍名牌”须用猛药去疴
潘铎印
“傍名牌”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国家和各地方监管执法部门须加大法律执行力度,严肃查处“傍名牌”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
近年来,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出现,一些知名品牌或人物纷纷“中招”。11月1日起,修改后的商标法将正式施行,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11月1日《中国商报》)。
极力模仿著名的商标,或者将自己装扮成著名商标的样子,或者想尽办法使消费者误以为自己是知名产品,这就是“傍名牌”。具体做法是,有的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公司商号,以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有的将一些著名品牌加上前缀或者后缀;有的将名牌的图形商标在细枝末节上略做改变,使消费者莫辨真假。“傍名牌”的目的,就是为了借助名牌的市场影响力和号召力,来抬高自己产品的价格,扩大市场销路,从而牟取非法利益。
一直以来,类似傍名牌的行为层出不穷,如“康帅博”之于“康师傅”,“周佳牌”之于“雕牌”,“脉劫”之于“脉动”,“豪牛”之于“蒙牛”,“雷碧”之于“雪碧”等,都是这样。这中间,不排除有些“李鬼”已经完成了商标注册,但鉴于其与知名商品名称、包装等的高度近似,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四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其中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等。商标法也明确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整治“傍名牌”须用猛药去疴。“傍名牌”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相关法律,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他人的权益。国家和各地方监管执法部门须加大法律执行力度,严肃查处“傍名牌”重大不正当竞争案件,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现一起、举报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绝不容忍,加大侵权者的违法成本,用猛药去疴,让那些傍名牌的企业和工人感觉到“疼”,让傍名牌者得不偿失,通过法律惩戒,消弭乃至绝迹市场中存在的“傍名牌”现象。
当然,除了让法律发挥保护和惩罚作用之外,市场监管部门也要主动作为,着力从源头治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还要加强法制宣传,让群众在生动的案例中受到教育,增强维护名牌的意识,自觉抵制“傍名牌”违法行为,共同打造一个清朗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