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换了“马甲”照样严惩 全国扫黑办再发四意见

时间:2019-11-05 来源: 作者:
当前,为期3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正处于深挖根治向长效常治转段的关键时期。总的看,专项斗争推进强劲,呈现出办案能力、办案质量、斗争威力、打击效果提升的良好态势,但在打伞破网、完善网络安全监管、深挖彻查犯罪线索等方面还存在短板。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监委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共4个法律政策文件,全国扫黑办召开发布会,为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准确、及时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法律政策指引。

  本次发布会由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王洪祥主持。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二级大法官姜伟,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出席发布会,并就热点问题做出回应和解读。

  瞄准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 明确法律政策指引

  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介绍,今年4月,全国扫黑办发布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套路贷、软暴力刑事案件以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财产处置等4个法律政策文件,为严惩黑恶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办理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案件,有力推动打财断血,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

  截至10月15日,全国依法打掉涉黑组织2421个、涉恶犯罪集团8365个、涉恶犯罪团伙29773个,破获刑事案件298237件,查封、冻结、扣押涉案资产2232.9亿元,提起公诉涉黑涉恶案件21632起129064人,一审判决13037件77564人、二审判决5305件39971人。

  为进一步完善专项斗争法律政策保障,针对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解决执法办案过程中法律规定不明确、法律适用不统一、依法严惩不精准等问题,两高两部联合印发4项重要文件。这4个法律政策文件旨在明晰定罪量刑标准、攻克深挖彻查难题、促进条块协调联动、助力打击整治并举,有利于依法打击变色变异、手段翻新升级的黑恶势力,实现大伞小伞一起打、官伞警伞一起查,确保即使黑恶势力换了马甲照样予以严惩,解决涉伞线索移送查办不协同、案件查处两条线、两张皮的问题等。对于确保扫黑除恶打准、打狠、打深、打透,推动专项斗争依法深入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同时,陈一新表示,下一步,全国扫黑办将把这批法律政策文件执行情况纳入中央扫黑除恶第二轮、第三轮督导回头看重点内容,适时组织扫黑特派督导专员开展专项督导及案卷评查,推动各地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除此之外,全国扫黑办将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查控平台和机制,完善公检法机关与相关监管部门协作处置涉案财产工作通报机制。

  增强打伞破网精度 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中央纪委常委国家监委委员、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崔鹏介绍,《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分为四个部分,共15条,针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对各部门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提出要求,同时明确了工作重点。

  《通知》强调,要重点查办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的7类案件,即:公职人员直接组织、领导、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包庇、纵容、支持黑恶势力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案件;收受贿赂、滥用职权,帮助黑恶势力人员获取公职或政治荣誉,侵占国家和集体资金、资源、资产,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或为黑恶势力提供政策、项目、资金、金融信贷等支持帮助的案件;负有查禁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案件;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民事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或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以及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在专项斗争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包庇、阻碍查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案件,以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的案件;利用职权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张志杰具体指出,对公职人员涉黑涉恶犯罪行为可能触犯的法律问题,《意见》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

  一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一特殊主体,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以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并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勾结的情形如何处理进行了规范,对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同时还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二是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便利实施非职务犯罪行为的,应酌情从重处罚;事先有通谋而实施支持帮助、包庇纵容等保护行为的,以具体犯罪的共犯论处。

  打造严惩非法放贷的利器 保护正常民间资金融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介绍,《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8条,针对因非法放贷诱发的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意见》明确了非法放贷行为的范围、定罪量刑标准,并要求从严惩处黑恶势力从事非法放贷活动。《意见》认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即属于非法放贷行为。在定罪量刑时,以单次实际年利率超过36%的非法放贷为基准,并且从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数量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几个方面,规定了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针对实践中非法放贷行为表现各异的特点,分别明确了实际年利率、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放贷对象数量的计算方法,避免理解认识差异导致执法尺度不一。

  姜伟指出,《意见》的出台不会影响正常民间借贷活动。正常的民间借贷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互助行为,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放贷行为具备了借款对象不特定性、出借行为反复性和借款目的营利性等特征,在客观上已经成为了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依法惩处。

  斩断网上黑恶势力黑手成员间未见面不影响犯罪认定

  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杜航伟介绍,《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18条,分为4个部分,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与传统黑恶势力的区别,认定通过线上方式实施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段是发布、删除负面或虚假信息,发送侮辱性信息、图片,以及利用信息、电话骚扰等方式,威胁、要挟、恐吓、滋扰他人。

  《意见》明确,在组织特征方面,对部分组织成员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联络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即使相互未见面、彼此不熟识,不影响对组织特征的认定,在危害性特征方面则应当结合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综合判断,如果黑恶势力犯罪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应当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明晰了法律适用界限。

  如何界定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向互联网蔓延的具体表现形式?在回答人民网记者提问时,杜航伟指出,《意见》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黑恶势力行为特征限定为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有组织地多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排除了完全或者主要通过线上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构成黑恶势力的可能,并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的认定要点作了明确规定,将其纳入黑恶势力犯罪的范畴。

  开辟扫黑除恶第二战场调动涉黑涉恶罪犯坦白积极性

  司法部副部长刘志强介绍,《关于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黑恶势力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共15条,健全完善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办理跨省异地执行刑罚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构成自首、立功案件等方面的工作机制。

  《意见》规定,由监狱负责教育引导跨省异地服刑的涉黑涉恶罪犯坦白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行为,鼓励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形成书面询问材料后,根据案件性质,移送原办案侦查机关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省级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意见》规定,政法各部门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案件中,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办案、快办快结。在办理涉黑涉恶罪犯检举案件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罪犯及其近亲属人身和财产安全。对涉黑涉恶罪犯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依法提请减刑;未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监狱也可以按规定给予日常考核奖励或者物质奖励。上述规定,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调动和保护了涉黑涉恶罪犯坦白、检举的积极性。

  刘志强指出,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律实行跨省(区、市)执行刑罚;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也可以跨省(区、市)执行刑罚。截至目前,全国监狱系统共摸排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线索3.5万余条,其中已查证属实1400余条。(孝金波 燕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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