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听证 提升申诉案件办理质效

时间:2019-11-05 来源: 作者:

  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有更高需求,特别是随着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检察机关办理申诉案件提出了更高要求。今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落实最高检党组提出的“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要求,对申诉信访七日内程序性回复,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促进了重复信访大幅下降。但应该看到,做好答复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切实提升申诉案件办理质效,真正让人民群众满意。实践表明,公开听证在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息诉罢访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检察机关都要重视运用公开听证的方式办理申诉案件特别是重大疑难复杂的申诉案件,努力提升办理申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满意度,真正把以人民为中心落到实处。

  要充分认识公开听证的意义。公开听证的办案方式能够融法、理、情一体,促进化解社会矛盾、息诉罢访,提升申诉案件办理质效。法的方面,通过公开听证,申诉人能够充分地参与到案件办理过程中来,充分阐述申诉理由,充分了解案件认定的事实和依据,从根本上消除抵触、怀疑、不满情绪,从内心接受并服从检察机关的决定,促使其自动息诉。实践中,通过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申诉人有可能对司法机关办案特别是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等不理解,并由此对处理结果不能信服,不接受对自己不利的结论,从而造成重复上访、申诉。公开听证既有听证的特征与功能,又有沟通的优势与作用,通过对申诉人关心的问题面对面进行辩论,是非观点放在桌面,克服了单方面看法,有利于澄清案件事实,解除申诉人的疑虑。理的方面,公开听证通过邀请有关部门和社会人士参与,进行集体评议和现场监督,搭建了一个听取意见、讲理说法的平台。在公开透明的情况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论事,以理服人,能让申诉人感受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司法氛围,增强申诉人对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信服度。情的方面,公开听证能够让申诉人真切感受到知情权、申诉权得到充分尊重,同时满足了申诉人感情宣泄的心理需求,使申诉人体会到司法机关以人为本,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诚意,使申诉人从情感上增强对检察机关办案工作的认可。

  要把握好公开听证的重点环节,努力达到最佳的听证效果。在案件选择上,要选择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经过审查认为不应该支持申诉理由,但可能引发申诉人缠访闹访风险的案件进行听证。在听证员的选择上,要具有一定广泛性,根据案件特点邀请来自不同行业的听证员参与听证,多元化化解矛盾。比如,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人民调解员或者申诉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等其他社会人士参加听证。在听证的地点选择上,既可以选择请进来,把申诉人及其家乡人、村委会或居委会的人请到检察机关;也可以选择走出去,到案发地送法上门,促进解决问题、息诉罢访。在听证效果上,要注重化解矛盾。听证过程中,要防止走形式,做表面文章,通过听证客观真实地查明事实、核实证据,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结合听证评议意见,依法提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对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纠正,对一些重大疑难、有分歧意见的案件在公开听证和听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统一认识,对司法办案环节存在瑕疵的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并协助和督促原办案部门克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办案水平。对申诉人提出的诉求事项,努力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司法救助到位,最终达到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的目的。特别是,听证员具有超脱于案件承办人和申诉人之外的特殊地位,要充分发挥听证员在释法说理方面的独特作用,使其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息诉罢访工作,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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