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侦查阶段刑事涉案财物处置法律制度建设研究
——关于建立刑事案件涉案经营性财产托管制度的建议
秦伟 闫斌
伴随着政法机关处理的涉黑案件越来越多、涉黑案件资产数额越来越大,妥善处理好涉黑刑事案件中的经营性财产不仅有助于打黑扫黑刑事法律政策的落实,还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处置这些涉黑财产成为法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必须面对和考虑的问题,从而为解决涉黑经营性财产管理难题提供理论和制度支撑。
一、建立刑事案件涉案经营性财产托管制度的必要性
在刑事案件尤其是在涉黑刑事案件中,从立案批捕到侦察起诉,直至司法审判的判决生效之前,如何处置犯罪嫌疑人被公关机关扣押或冻结的经营性财产,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在对此类财产进行扣押或冻结后,便置之不理,很难保证其正常运营,更谈不上保值增值,这必然带来更多新的问题甚至引发更严重的次生社会矛盾。
首先,从宏观上看,此类经营性财产的贬值减损,必然造成国民财富的极大浪费。经营性财产只有在不间断地生产和流通中才能保值增值。最典型的就是工厂和酒店,一旦停产或停业,财产必然发生贬损。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法院没有做出最终的判决,公安机关就只能对其所扣押的刑事涉案财产进行静态保管,无权进行动态经营。事实上,公安机关也没有专门机构、专业人员和专业能力实现对涉案经营性财产的保值增值。大量涉案经营性财产的贬损,最终必然会对当地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其次,从中观上看,此类经营性财产的贬值减损,会大概率地影响当地社会的安全稳定。涉黑企业一般不具有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企业主涉案成为犯罪嫌疑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之后,涉案企业通常无法继续正常运转,多数陷入停产状态,导致涉黑经营性财产在被扣押之后发生贬值减损的情况,这无疑会侵害企业雇员和相关交易方的实际利益,由此可能给社会稳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
再次,从微观结果看,此类经营性财产的贬值减损,将直接影响相关司法判决生效后对非法财产的罚没效果。从我省相关刑事涉黑案件的司法实践看,已经出现不少涉案企业停产、涉案经营性财产贬损的情况,在判决执行过程中,影响了对被害人的退赔、罚金的执行,同时也减少了最后上缴国库的财产价值。
二、建立刑事案件涉案经营性财产托管制度的依据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载明:“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对于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财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或者托管。”
上述规范性文件都载明了对于涉案经营性财产可以施行“托管”,我们可以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制定我省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而不断探索,系统地制定一整套完整的刑事案件涉案经营性财产托管制度。
三、刑事案件涉案经营性财产托管制度的具体构想
刑事案件涉案经营性财产托管制度(下文简称托管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到法院终审判决产生之前,针对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经营性财产,由涉案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由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委托具有特定资质和能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保管和经营涉案企业经营性财产的制度设计。该制度具体内容包括:
第一,明确托管主体。委托人是涉案企业,受托人是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第二,明确托管客体,即侦查阶段被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企业的经营性财产。托管期间,财产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第三,明确托管程序。涉案企业经营性财产托管程序的启动,应当首先由该涉案企业提出申请,或者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代为申请,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委托有资质和能力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代为行使涉案企业经营性财产的经营权。
第四,明确托管各方的权利义务。委托人,即涉案企业的权利是享有涉案企业经营性财产在托管期间的收益;其义务是配合司法机关执行判决,包括主动退赔,缴纳罚款等。受托人,即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是代为经营涉案企业的经营性财产,按照资产代管的协议享有相应的酬劳;其义务是承担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涉案企业经营性财产贬损的赔偿责任。
第五,明确托管激励制度。对于涉案企业主而言,如果能主动提出托管申请,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而减少社会财富浪费、提高司法效率、避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则可以考虑在案件审判阶段作为酌定从轻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果涉案企业主拒绝提出托管申请,则视为主动放弃因企业经营性财产贬损提起国家赔偿之诉的权利,或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作者:秦伟系山西省法学会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闫斌系山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default/view.aspx?ID=93444&tableI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