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国之治”贡献法治力量

时间:2019-11-19 来源: 作者:

  编者按:11月13日至14日,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

  此次会议的主题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提高认识、加深领悟,增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自觉性,把地方立法工作进一步放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中来思考、谋划和推进,不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围绕这一会议主题,结合当前地方立法工作实践,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宁宁

  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是建立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政治活动,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居于无可替代的重要地位。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也是我国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回顾过去,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创造性地开展立法工作,推动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重要载体。同时,为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了稳固的法治支撑,有力保障了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

  11月13日至14日,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会议提出,要振奋精神,顺应时代,奋发作为,以立法实践去科学回答“坚持和巩固什么、发展和完善什么”的重大命题,着力落实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实现既定目标,为坚定制度自信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

  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在首位

  会议提出,地方各级人大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把坚持党的领导放到立法工作的首位。要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继续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重要情况,都应经过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并及时向党中央、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会议强调,人大常委会党组是党中央、同级党委在各级人大设立的重要组织,是人大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关键,是人大立法的“主心骨”。地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充分认识到做好立法工作的重要使命,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做到“勤于请示报告,善于请示报告”,善于向同级党委提出科学立法决策的建议,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方案,推动地方立法不断取得新进展、提升新水平。

  目前,各地人大不断增强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政治自觉性,健全相关制度,提供制度保障。如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修订《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时,明确规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计划、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中的重大分歧意见以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决议决定草案应当事先报同级党委。再如,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持将拟定的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及相关调整情况报送省委,对主题重大、政治敏感、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法规以及立法工作中涉及的重要制度设计、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并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的决定,确保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在省委领导下进行。

  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

  立法的基础就是民意,民意是立法的扎实基础。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代表联络机制。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立法要在发挥人大代表主体作用上做文章、下功夫、出举措。

  会议要求,要发挥好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的优势和桥梁纽带作用,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通过他们听取最广泛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了解最基层最真实的民情民意,把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规范、惠民政策等尽快传播到人民群众中去。

  会议提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人大代表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参与,拓展代表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特别是要发挥有专业背景和专业特长代表的作用,吸收他们有见地、有价值、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提高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目前,一些地方也在不断进行有益尝试。如山东省坚持让代表成为立法程序的启动者、立法质量的把关者、立法实施的监督者。立项阶段就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征求代表意见;调研阶段邀请部分代表参加,并邀请相关领域和行业的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审议阶段邀请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或专门委员会会议。又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修订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组织“万名代表下基层 全民参与修条例”主题活动。担任市人大代表的27名市级领导及全市1.2万名各级人大代表深入基层征求意见,24万余名市民群众和4000多个基层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为立法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民意基础。再如,安徽省对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通过赴领衔代表所在地、将草案寄送领衔代表、邀请领衔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等方式,充分听取议案提出人的意见。

  推动地方立法和监督紧密衔接

  “法令行者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应当看到,长期以来,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都不同程度存在重立法、轻实施的情况。特别是地方性法规在执法、司法、普法中遇到很多问题,干部群众认知度不高、掌握度不够、执行力不强。可以说,地方性法规如何有效实施,不仅仅是地方立法遇到的难题,也是地方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难题。

  会议提出,要坚持一手抓立法、一手抓实施,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把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地方人大要从强化制度运行效能、提高地方治理能力的高度,把法规实施放在和立法同等重要的位置。立一件、成一件,还要行一件。

  实践中,各地在推动地方性法规立法和监督紧密衔接方面作了诸多探索。比如,湖北省出台《湖北省加强法律实施的意见》,规定所有地方性法规通过后都有实施方案,包括实施主体、责任、路径,以此作为地方人大执法检查的重要参考和检查的重点,并且规定实施情况一年一报告、三年一检查制度。再如,《天津市文明促进行为条例》今年3月审议通过后,5月开始施行,6月就对其开展检查,目的就是推动条例落地实施,检验条例制度的可操作性。在执法检查中,天津市人大常委会还借助媒体舆论监督力量,拍摄暗访专题片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播放,结合专题片中的问题以及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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