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11·28”重大爆燃事故案一审宣判
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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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讯 记者周宵鹏 11月25日,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就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燃爆责任事故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认定12名被告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中11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2018年11月28日零时40分55秒,位于河北张家口望山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的中国化工集团河北盛华化工有限公司氯乙烯泄漏扩散至厂外区域,遇火源发生爆燃,造成24人死亡(其中1人后期医治无效死亡)、21人受伤,38辆大货车和12辆小型车损毁,截止2018年12月24日直接经济损失4148.8606万元。据悉,这起事故是近年来中央企业发生在化工生产企业伤亡最严重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盛华化工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江政辉,公司总经理颜景河,公司物资管理处处长孙风瑞,公司聚氯乙烯车间书记、主任田武等12名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盛华化工公司、张家口市委市政府、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28名相关责任人受到党政纪处分。
法院审理查明,12名被告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燃爆责任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失职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案发后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情况及认罪态度,法院对其中11人分别判处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1人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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