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同中的12类“霸王条款”被曝光

时间:2021-07-22 来源:重庆长安网 作者:佚名

  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拳整治校外培训

  培训合同中的12类“霸王条款”被曝光

  

  近日,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全市校外培训机构行政约谈会,对15家重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集中约谈,网监处负责人对12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了点评,并要求各培训机构对照点评意见对使用的培训服务合同进行自查,并及时予以整改(如图)。

  据介绍,近年来,校外培训机构蓬勃发展,但相关消费投诉呈上升趋势。2020年以来,我市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共受理与校外培训有关的投诉、举报、咨询6256件,涉及虚假宣传、乱收费用、合同违约等一系列问题。

  在合同方面,一些校外培训服务合同涉及不公平格式条款,特别是交费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予退费、受疫情影响培训方式由线下面授直接改为线上授课不予退费等投诉较为集中。为回应社会关切,切实规范校外培训市场秩序,维护广大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我市教育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联合开展了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集中整治。

  整治行动开展以来,市市场监管局对全市40家重点校外培训机构使用的培训服务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审查,组织召开合同格式条款专家评审会,邀请高校、人民法院、律师事务所等法律理论和实务界的专家,对涉嫌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逐一研究,梳理出12类典型不公平格式条款。

  1

  培训机构教学期间,学生可先试听,满意后再报名,对于通过试听后缴费报名的学员,学费不退。

  点评意见: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对合同解除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而前述条款直接设定通过试听满意后缴费不能退费、插班生不予退费、享受优惠后不予退费、正式上课后不予退费等的表述,排除了当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时,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2

  培训方式为线下面授,如遇重大疫情防控等特殊情形导致甲方无法正常开展线下面授,甲方可采取线上培训等方式作为替代,乙方同意并接受甲方在特殊情形下采取前述替代方式提供培训,并对甲方根据相应方式实际提供的培训课时和培训时间予以确定和认可。

  点评意见:

  培训方式为培训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不可抗力致使培训机构不能进行线下面授时,消费者可与经营者协商变更合同履行方式或合同履行时间,协商不成的,消费者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解除合同。而该条款直接设定培训方式从线下变更为线上,剥夺了消费者变更合同履行时间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3

  如国家招生政策有变动,甲方允许乙方转专业,但不能退学、不退学费。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合同成立后发生了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有权依法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而该条款直接设定允许转专业但不予退学费,排除了消费者根据情势变更情形行使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选择权,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4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上课而停课,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合同订立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有权选择依法解除合同。该条款设定不予办理所停课时培训费退费,排除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由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5

  甲方最大程度保证辅导老师等教学团队的稳定性。为保证辅导计划顺利完成,甲方有权更换辅导老师,但应提前通知乙方或乙方法定监护人。

  点评意见:

  师资是影响培训质量的重要因素,培训合同中,若对辅导老师有具体约定,则未经消费者同意不能更换老师,否则即构成违约;若对辅导老师没有具体约定,在培训中途,培训机构因客观原因需要更换辅导老师的,则按照合同公平原则,应给予消费者解除合同的选择权。而前述条款均设定培训机构有权变更辅导老师,排除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有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之嫌。

  6

  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声誉、形象,不得有损甲方声誉、形象的行为,如有违反,给甲方造成声誉和形象上的损失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要求乙方进行经济赔偿并消除影响。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因此,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但法律并未规定合同一方当事人有维护另一方当事人名誉权的义务。该条款设定了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声誉、形象,加重了消费者的义务,有加重消费者责任之嫌。

  7

  甲方有责任为学员提供安全优质的教学场所。鉴于甲方属培训类学校且学员为未成年人,乙方监护人作为学员的监护人应在学员培训期间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乙方学员在未进入或离开甲方指定教室所发生的一切损害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自行承担。同时,乙方监护人在未将学员实际交托给甲方工作人员时,学员所发生的一切损害也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学员在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若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培训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此,培训机构在其管辖区域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该条款将其应当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限缩于其指定教室,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有免除或减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之嫌。

  8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最后一次充值额,且乙方已确认的课时不再计入违约赔偿额内。

  点评意见:

  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可以根据合同总金额约定,也可以根据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该条款设定在任何情况下,培训方对协议的违约赔偿金额的总额不超过最后一次充值额,此种限制缺乏合理理由,有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的嫌疑。

  9

  甲方未按期开展培训服务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仍不开展服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

  在培训过程中,如出现培训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骨干授课老师发生重大过错或意外事件等严重影响培训工作正常开展的,经甲方核实确认后确有存在前述情形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应按照每次培训课时费用的标准退还尚未完成的有关培训费用。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日期及时足额支付培训费用的,按照总费用的5%支付滞纳金;逾期超过30日仍未支付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停止服务,并由乙方赔偿甲方总费用50%的违约金。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该条款设定培训机构未按约定开展培训业务,乙方只是有权解除合同,未设定甲方的违约责任,此外,培训过程中,甲方有其他违约情形的,也仅为退还尚未完成的有关培训费用,没有设定甲方的违约责任;而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则要支付滞纳金,且超过30日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培训费总额50%的金额,双方违约责任的设定不对等,显然免除了其自身的违约责任,有免除经营者自身责任之嫌。

  10

  乙方如果发生退课时费情况,必须按照以下程序才能完成退费。如乙方无法提供有效收费凭证,甲方无法进行退还程序,无法实现退款,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

  点评意见:

  即使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收费时出具的收费凭证,乙方的付费交易记录、甲方自身的收费记录等均可以证明甲方收费的事实,故只要乙方能够证明向甲方付款的事实,甲方就应当退费。而该条款将有效凭证作为退款的唯一条件,有免除经营者责任之嫌。

  11

  甲方对乙方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照片、肖像、学习情况描述等享有编辑和免费使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媒体、网络媒体、微博微信宣传等)。对于学员通过甲方学习取得的教学成果,甲方享有对教学成果进行宣传的权利,并不需另行通知乙方或同乙方签署其他协议及支付任何费用。

  点评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而该条款设定培训机构可以不经学员同意,享有对其肖像、照片等编辑、使用的权利,侵害了受训学员的肖像权,有扩大培训机构自身权利之嫌。

  12

  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保证提供给甲方全面、真实、可靠、有效的乙方相关信息。此信息作为甲方制订对乙方的辅导方案和辅导计划的依据,若乙方及其法定监护人所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甲方有权在不退款的情况下,无条件提前解除本协议。

  点评意见:

  从该条款的内容看,甲方要求乙方提供学员信息全面、真实、可靠,只是作为制定辅导方案和计划的依据,仅因乙方信息存在虚假就解除合同,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若因乙方提供信息不准确导致学员无法适应培训机构教学进度的,也可以通过协商变更合同等方式解决,在乙方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的情形下,甲方单方解除合同,有扩大自身权利之嫌。

  记者 张柳妞


原文链接:http://www.pacq.gov.cn/rdjj/2021/0721/1075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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