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拾“戒尺”离不开家校互信

时间:2019-11-28 来源: 作者:

  11月22日,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尽管临近周末,《规则》一出还是吸引了足够多的目光。不少人用“众望所归”形容这份《规则》,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申素平表示,“教师们终于有一份正面参考的教育教学依据了”(11月25日《光明日报》)。

  学生难免会犯错,倘若“孩子犯了错,老师说不得、碰不得、惹不得”,恐怕这不仅是对学生的不负责任,更是对教育事业的不负责任。反之,如果学生犯错,在惩戒上没有边界可循,就难免会导致“惩戒权”的滥用,不仅会给学生带来伤害,且会影响到家校的关系,尤其是对于学生的身心成长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规范教育惩戒很有必要。

  《规则》指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强制措施四个层级。具体来看,一般惩戒就包括,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等。这是对教师行使惩戒权的“撑腰”。

  其实,从家长角度来讲,也期许教师对孩子严加管理。毕竟,严格的管理有利于孩子的学习与成长。正如媒体指出,适度合理的教育惩戒,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中已被证明是有效的。当然,从另一角度而言,谁也不希望自家孩子在学校被伤害。要知道,教师是成人,惩戒权一旦拿捏不准极容易给孩子带来伤害,且更有可能造成一生的伤害。可见,重拾“戒尺”离不开家校互信。

  应该明白,在教育孩子的问题上,家庭和学校需要“共担责任”。而在惩戒权上,笔者以为,一方面需要科学合理使用“戒尺”;另一方面也离不开家长的辅助。比如,教师用了“戒尺”,而家长却不以为然,甚至想方设法替孩子“脱罪”,乃至和教师顶牛以“维权”,如此,对孩子的惩戒效果显然达不到预想目的。

  互信的基础在于两点。一是学校应该在提升教师素养上下功夫,使教师敢于且科学合理使用惩戒权,这要求所有基础教育工作者深入全面准确地学习、理解和执行规则;二是家长应该尊重信任教师,为他们营造一个宽松的空间,从本质上讲,学校、教师、家长、学生是“命运共同体”,唯有筑牢互信基础,才能实现多赢功效。

  诚如专家表示,“教育惩戒”有助于学生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是对犯错学生的一种帮助,以使他们养成自律、自控、理智行事的能力。本质上来讲,“教育惩戒”并非可有可无,而是十分必要。当然,重拾“戒尺”的核心要义在于把握教育惩戒的尺度与边界,“教育惩戒”目的在于“育人”,就更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事,绝不能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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