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业“以罚代管”需要综合施治

时间:2019-11-28 来源: 作者:

  近两年,全国人大代表、西南大学教授谢德体到一些快递企业和网点调研发现,部分公司内部缺乏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和奖惩体系,“以罚代管”往往成为快递企业的通病,特别是在快递企业的中下层,对处理工作失误和客户投诉唯一“有效”的方式就是罚款和扣奖金等手段(11月26日《法制日报》)。

  今年“双11”前夕,国家邮政局机关党委发布在“双11”期间加强快递员权益保障和关心关爱工作的11条重点提示,专门提到“引导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强化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纠正‘以罚代管’‘层层罚款’等简单粗暴方式”。由此可见快递业“以罚代管”的普遍性和严重性。不过,顽疾显然不是一纸通知就能解决的。据谢德体教授观察,今年“双11”期间,“以罚代管”仍然是快递小哥和基层网点的痛点。

  快递企业热衷于“以罚代管”,体现了管理的简单粗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快递企业为了避免客户流失,在遇到投诉时往往不问是非曲直一罚了之。此前,圆通速递就曾规定,快递员只要被客户投诉,下月工资直接扣除100元,且不可申诉。今年江苏常州顺丰快递员杨军遭到恶意投诉,在证明“无辜”后仍旧被给予扣分、遭到调离所在区域的处罚。最终,杨军选择吞安眠药自杀,所幸被及时抢救脱离生命危险。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可见,企业给予员工扣除工资处罚的前提,必须是其本身存在过错,而非代人“背锅”,更不能是莫须有的理由。快递企业“以罚代管”,直接侵害了快递员的合法权益,也容易让别有用心者钻空子,滋生各种恶意投诉。对此,快递员不应忍气吞声,应主动向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反映,维护自身权益。有关部门也应积极介入,纠正企业的不合理规定,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诉处理机制,认真调查,厘清责任。同时,建立从事后到事前的全流程管理模式,确保快递及时安全送达,从源头减少客户投诉,而非一味息事宁人。

  此外,“以罚代管”背后也有快递员薪酬分配不合理的因素。一直以来,快递行业无底薪、无加班费,快递员完全依赖派件提成。快递员只能靠多收件多送快递来保证收入,服务规范自然难以保障。尤其“双11”等高峰期,一些快递员为了追求效率,往往未经客户同意就将快递放入快递柜。在受到投诉和处罚后,为了挽回经济损失就愈发多拉快跑,导致快递服务质量进一步下降,从而形成恶性循环。

  事实上,快递行业也应有加班费。劳动法明确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进一步指出,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快递行业应加快工资集体协商,明确劳动定额标准,完善利益分配机制,让快递员的劳动价值得以充分体现,避免不必要的投诉和不合理的“以罚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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