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职业索赔”,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回归本义
南都社论
11月23日,浙江大学、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等单位主办的2019互联网法律大会在杭州开幕,国内外互联网法律专家云集,共议数字经济、网络安全、法律科技等互联网前沿话题。会上,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对外发布了《恶意索赔行业观察报告》,深度剖析恶意索赔行为,为维护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政策建议。
南都新业态法治研究中心注意到,近年来以“维权”为名、行敲诈之实的职业索赔现象,频频引发争议。一个触目惊心的事实是,近年来全国以“打假”“维权”为名发起的“职业索赔”恶意投诉举报每年超100万件。《观察报告》指出,和职业打假不同的是,“职业索赔”往往假借打假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其一般路径为“一买、二谈、三举报、四复议、五诉讼”。
据媒体报道,就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不约而同地关注了职业索赔现象,纷纷呼吁规范“职业索赔”人“假打假、真牟利”的行为。
“职业索赔”泛滥,到底有哪些危害?
在一些人眼中,“职业索赔”在净化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一定的作用,舆论对“职业索赔”的部分同情即源出于此。但实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才受到该法保护,而现实中的“职业索赔人”专门盯着商品瑕疵批量购买,甚至伪造证据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将投诉举报作为自己牟利的手段,明显偏离了立法本义。
更严重的是,职业索赔泛滥不仅给厂家和商家带来困扰,而且挤占了大量宝贵的行政、司法资源。市场监管部门披露,一名“职业索赔人”因对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结果不满,在深圳针对同一问题累计提起13起行政复议、26起行政诉讼案件,杭州某“职业索赔人”在一年内发起的职业投诉举报竟多达4280起。
相关问题已经引起各方高度关注。今年5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其中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8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9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不但提出要对恶意投诉举报等失信行为实施信用惩戒,还明确,“不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等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予受理。
与此同时,司法的态度也在多个案例中显现了出来。6月28日,上海市长宁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职业索赔人”王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在民事诉讼方面,各地法院也在不断驳回“职业索赔人”的不合理诉求。
尽管如此,“职业索赔”泛滥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观察报告》透露,职业索赔目前正呈现团伙化、年轻化、产业化等趋势。针对这种新的趋势,急需优化相关立法、制订明确的政策法规对职业索赔行为进行规制。
职业索赔人能否被认定为消费者?标签缺失、错误等瑕疵行为是否适用于惩罚性赔偿?由于边界不清,法律对职业索赔的认定尚未形成统一标准,往往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争议。随着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被列入立法计划,舆论普遍期望,规制“职业索赔”的问题都能在实施条例中予以明确,从而引导并鼓励消费者真正去关注产品的安全和质量。
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遏制职业索赔也需要社会齐心协力。阿里于今年7月上线“职业索赔联合治理工具”,凡在阿里巴巴平台上开店的商家,只要登录商家后台,便能找到“职业索赔联合治理工具”的入口,帮助商家解决遭遇职业索赔的事前、事中、事后问题。类似协作模式值得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