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诉银行兑付“消失”存款法院驳回并发司法建议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人民网北京8月28日电(记者孝金波、实习生崔黛珩)因旧存折更换新存折时,原存折上连续两笔同日存入、金额相同的存款业务中,一笔“被冲正",72岁的朱女士将开户行某银行奥东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兑付这笔“被冲正”的存款及利息,并赔礼道歉。今天上午(8月28日)朝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当日朱女士仅存入一笔78300元的存款,判决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但同时,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银行存在存折记录不全面、储户知情权保护不力等问题,宣判后向银行发出了司法建议。

到底有几笔存款?银行储户各执一词

朱女士诉称,2016年10月30日,朱女士在某银行芍药居支行办理业务,对存折上一笔存款办理了销户,账户内资金本息合计78030.75元。同时,朱女士向涉案存折内存款。当时银行出具的存折上分两笔显示分别存入78300元,共计156600元,存期两年。

2018年4月15日,朱女士再次前往该银行办理业务时,银行工作人员以存折记载混乱为由,为其办理了旧折换新折。在核对新旧存折时,朱女士却发现,旧存折上2016年10月30日序号为123、124金额相同的两笔存款,第一笔下面多了一条“冲正”记录。

朱女士认为,旧折上的两笔存款,如果业务不存在或者“冲正”,银行工作人员应当用笔划掉并且盖章确认。银行在换折时的擅自“冲正”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在审理过程中,银行方面则辩称,2016年10月30日朱女士只存入一笔存款。在该笔存款办理时,朱女士填写的申请中误将转存定期一本通业务错误勾选为整存整取业务,柜员在办理完该笔存款后发现这一问题,当场向朱女士说明并经其确认后,做了冲正撤销处理。随后,柜员又重新办理了存款,因此才导致旧存折显示有连续两笔金额相同的存款。因系统问题,“冲正”只能在更新后的存折上显示。

法院认定:只存在一笔存款

庭审中,银行提交了涉案业务《个人业务凭证》两张、《业务真实性现场确认单》、《特殊操作记录单》和《重要操作日志》等证据。为查明事实,法院依法调取了朱女士办理业务当日该银行所有业务的核心系统时间表、柜员系统时间表、远程授权时间表、向上级行上传的业务真实性现场确认单、个人业务凭证等证据。

最终,法院查明:2016年10月30日两笔金额相同的存款,第一笔《个人业务凭证》上勾选了“整整”和“自动转存”,该凭证上盖章处画“X”记录;第二笔《个人业务凭证》上勾选了“定期一本通”和“自动转存”。两份《个人业务凭证》上均有朱女士签字,两笔业务时间间隔7分多钟。同日的《业务真实性现场确认单》记载当日记账交易撤销,撤销原因为介质勾选有误,该确认单有经办人、确认人签章;《特殊操作记录单》记载对朱女士存折内78300元的存款执行了当日抹账操作;《重要操作日志》亦有撤销该笔交易的记录,且时间、金额、撤销流水号均与《特殊操作记录单》一致。法院调取的相关证据中,也均有当日柜员为朱女士办理存入、冲正、抹账、第二次存入等操作的连贯记录。

同时被诉银行表示,整整业务银行需要单独出具存单。而对于为何旧存折不显示冲正记录,银行则称错账、撤销业务均由系统主机记录,当前系统无法自动打印“冲正”交易记录,相关记录只能在换折时才能显示。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提交的证据以及法院调取的证据与银行陈述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证据链,可以认定朱女士当日仅存入一笔存款。朱女士仅以旧存折中显示存在两笔存款主张银行承担给付责任,证据不足。最终,法院一审驳回了朱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法院判决也指出银行在储户知情权保护、自身金融服务等方面亦存在问题。

法院建议完善“冲正”等特殊业务办理

一审宣判的同时,朝阳法院向银行发出司法建议函。法院在司法建议中指出,“冲正”作为修正有误业务的特殊操作,对储户具有重大影响,对此金融机构应充分保障储户知情权,本案反映出银行告知程序不健全。同时法院指出,存折未能准确反映“冲正”交易记录,存折记录事项的不全面、不准确是引发纠纷的重要原因。

为此,法院建议银行建立、健全“冲正”相关规章制度,在办理“冲正”业务时,充分释明冲正的原因、事由,并进行书面告知,要求储户签字确认。对储户不认可的、争议较大的“冲正”业务,应当场录音录像。法院还建议银行升级改造业务操作系统,使“冲正”信息能够及时反馈在存折上。同时,法院建议银行规范特殊业务办理标准、加强银行柜员的特殊业务培训、延长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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