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匆匆那年》版权方起诉百度侵权案终审宣判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匆匆那年》版权方起诉百度侵权案终审宣判

  网盘用户存储行为及百度网盘提供服务均不构成侵权

  法制网讯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焦点互动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判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本案一审判决下发后,因为是法院首次明确要求百度网盘,需根据权利人提供的影视作品MD5值(一种文件信息摘要算法值),查找并删除网盘服务器中所有用户存储的同一文件,曾在业内引发热议。一些解读认为,如果一审判决生效,可能是网盘业务在运营模式上的重要转折点,将对百度网盘造成重创。如此看来,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也算是为百度网盘解除了重大法律警报。

  该案历时2年交锋,可谓一波三折。

  《匆匆那年》是2014年8月在搜狐视频平台热播的电视剧。2017年,焦点互动公司以版权人身份起诉百度网盘,其认为,百度网盘以秒传、离线下载、分享三种形式传播《匆匆那年》影视作品,并通过百度网盘向互联网用户提供该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经焦点互动公司提供《匆匆那年》剧集MD5值进行投诉,百度网盘未在服务器中删除涉案作品,因此请求法院判定百度公司构成侵权,并赔偿300万元。2018年10月,南京中院一审认定百度公司不构成直接侵权,但构成帮助侵权,应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50万元。百度公司随即提起上诉。

  据悉,本案在二审过程中,江苏高院非常审慎,多次开庭审理本案,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原被告也均提提交了新的证据。最终,江苏高院认为,网盘用户存储涉案作品的行为及百度网盘为用户供存储空间均不构成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原告焦点互动公司仅投诉百度网盘中存有涉案作品,但未投诉任何具体的作品传播行为,未提供任何作品分享链接,不能视为向百度公司发出了有效的侵权通知。因此,不能认为百度公司怠于履行“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除此之外,二审判决还对百度网盘的产品法律特性进行了评述。判决认为,相比贴吧等公开的信息发布平台,网盘更具有私密性,可视为用户个人电脑、手机等硬件物理设备空间在网络环境中的延伸。由于百度网盘的产品模式是同一份文件仅存储一份,如果百度网盘根据权利人要求删除了服务器中的文件,将导致所有存储该文件的用户都受损,而存储该文件的网盘用户并不排除存在有权使用或合理使用的情形。而在权利人维权的过程中,亦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要求百度网盘无差别删除用户存储的文件,超出了权利保护范围,易造成网盘用户、信息存储空间网络经营者、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显而易见,江苏高院的终审判决,让两年来笼罩在百度网盘头上的侵权疑云彻底消散。对于百度网盘产品来说,无疑是重大喜讯。也可以想见,如果结果是相反的,对百度网盘产品模式将是何种严重的打击——权利人只要发现文件可以“秒传”,就可以要求百度网盘从服务器删除,网盘的“云存储”将不得不退化为单独存储,“云网盘”彻底沦为“个人硬盘”。而网盘用户所存储的文件,也随时可能被删除,毫无私密性和安全感可言,无疑会造成大量用户的流失。

  2019年以来,我国司法界继续对互联网模式创新展现出较大的宽容度,微信小程序、阿里云,均在2019年拿到了影响业务模式的胜诉判决。百度网盘的这次胜诉,同样体现了司法对于互联网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包容与审慎。当然,类似百度网盘这样服务亿万用户的重量级产品,关涉多方利益,亦不能错会司法的包容态度,而是应该像《匆匆那年》二审判决所要求的那样,积极应对新技术开发、新应用场景、新业态运营在市场拓展过程中可能引发的侵权,进一步完善、提升保护知识产权的数据信息管理能力、技术处理能力,合理预防和处理侵权,方能久安长治。(通讯员 冬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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