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司法局以案释法⑧:征用疫情防控物资需依法行事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胶东在线2月18日讯(通讯员 于跃) 近日,一张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卫健局发出的《应急处置征用通知书》引发网友关注。《通知书》显示,2月2日,大理市卫健局将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重庆市的9件口罩“依法实施紧急征用”。经证实,《通知书》系大理市卫健局发出,口罩为大理市市政府征用。2月6日,云南省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对大理市政府及大理市卫生健康局征用疫情防控物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返还被征用的物资。同日,大理市对此事进行回应,对于前期暂扣口罩一事,诚恳的向社会各方表示道歉,对造成的影响进行深深的反思与检讨,对相关人员将进行严肃处理,恳请各方给予谅解。

  早在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政府迅速组织本地区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护目镜、负压救护车、相关药品等企业复工复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物资保障组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调用。

  2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要求全国疫情防控的工作需要坚持全国一盘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服从党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做到令行禁止。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坚决服从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的指挥。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举措既要考虑本地区本领域防控需要,也要考虑对重点地区、对全国防控的影响。

  所以说,应对疫情要依法科学有序防控,不能逾越职责权限,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更不得出台与现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相违背地方政策性规定。那么,对于征用疫情防控物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根据上述规定,政府出于控制疫情的需要,有权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但县级以上的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如果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该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烟台市司法局提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越是紧急关头、形势严峻,越需要全国一盘棋,凝神聚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府法律顾问:杨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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