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院出台10条意见26项举措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市委和最高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保障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根据市委、市人大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决定精神,结合工作实际,2月8日,上海高院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十条意见26项具体举措。

  《指导意见》指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是当前压倒一切的最重要工作。全市各级法院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市委、最高法院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上来;充分发挥好司法职能作用,着力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助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指导意见》提出,要加强网络司法服务,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促进矛盾纠纷高效化解。大力推进在线诉讼服务,积极通过上海法院12368微信公众号、上海移动微法院和一网通办诉讼服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等在线方式办理相关诉讼事务。积极推广网上开庭、网上听证,开展远程视频接待,创新审理方式,加强与当事人的电话、短信平台联系,推动在线开展调解,确保矛盾纠纷高效解决、诉讼服务畅通便利、信访接待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健全电子诉讼规则,对简易民商事案件做到快速立案、快速审理、快速执行。

  《指导意见》提出,要依法惩治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刑事犯罪,努力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要认真贯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依法从严惩处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原体、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营造安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指导意见》提出,要高效化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民商事纠纷,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对因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履约或履约对当事人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依照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综合考量当事人之间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与履约不能或履约困难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疫情影响的程度等因素,根据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妥善处理。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大与疫情防治相关的诊断检测技术、抗病毒药物、医用呼吸防护产品、环境消毒与废物处理等方面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要健全完善企业救治和退出机制,积极缓解企业融资难题,有效防控金融风险。要坚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危困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提升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和精准化,保障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经营。对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暂时困难但能适应市场需要、尚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依法慎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依法支持保障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对市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支持服务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举措,以及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依法予以保障实施。稳妥审理涉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迟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延长社会保险缴费期等政策实施中发生的行政案件,平衡好企业减负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之间的关系。依法审理疫情防控期间涉及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指导意见》要求,市高院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分析研判,高院各部门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强化条线指导,提高疫情防控期间各类案件的审判质效,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统筹协调推进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司法服务保障工作。全市法院要加强协同配合,及时沟通,形成整体合力,为打赢肺炎疫情阻击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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