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须宽严相济
2月21日,上海市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务案开庭审理。案件发生在2月9日,青浦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青浦区赵巷镇嘉松中路一小区业主与保安发生纠纷。经了解,业主张某与其家人外出购物返回小区时,小区保安上前对他们进行例行体温检测。张某等人下车与保安争执,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影响正常出入秩序。民警到达现场后,反复向张某解释这是疫情期间为了减少传播风险开展的必要措施,并责令其尽快将车辆驶离。张某非但不听民警劝告,而且百般无理取闹。民警经多次警告后对张某实施强制传唤,此时张某突然加速行驶,致现场处置民警手臂受伤。2月11日,青浦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妨害疫情防控工作,开车拖撞执法民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从快批捕了张某。上海青浦法院当庭宣判,判处张某犯妨害公务罪,处有期徒刑8个月。该案中,被告人无视疫情防控工作,态度恶劣与人民警察发生争执,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情节十分严重。司法机关利用互联网技术,实现“云审判”依法从严从快侦查、起诉、审判,响应中央政法委会议精神,彰显刑法警示作用。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国,举国上下共克时艰、共同抗“疫”。在面对重大疫情的特殊时期,国家也采取了“封城”、“隔离”等非常手段。大疫当前,来自全国各地的白衣天使们勇敢“逆行”、连续奋战,有医务人员不幸被病毒感染,有的甚至献出了生命,体现了医者仁心的崇高精神。但是,形成的鲜明对比的是人性中自私、黑暗的一面也在这个特殊时期不断放大。有人为了逃避隔离措施,刻意隐瞒来自疫区或者同有关人员接触的事实,甚至以暴力、威胁方式对抗有关检查检疫;有人借机编造、散布有关疫情的不实谣言、恐怖信息,不断挑战民众的心理防线;有人财迷心窍,恶意哄抬物价,将医用口罩、酒精之类的急需物品价格抬高;更有无良商家利用此次“商机”,制售伪劣疫情防控物品、药品;还有些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守,失职渎职、贪污挪用防疫物资等等这些行为的存在,不仅导致疫情扩散,也极大伤及了政府诚信与社会稳定。在这个特殊时期,更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2020年2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郭声琨19日在政法系统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政法综治职能作用,最大限度调动政法综治资源力量,构筑起疫情防控的严密防线,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同时,印发《关于加强统筹协调,妥善做好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处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各级党委政法委推动政法单位妥善做好疫情防控时期相关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通知》指出,依法严厉打击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妥善做好相关案件的依法处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事关疫情防控工作大局。越是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越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工作。
应当看到,在疫情期间,各地出现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等诸多违法犯罪问题,各地司法机关在定性时出现标准不一、认定混乱的情况,有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而有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法定刑差距甚大,因此,滥用罪名、随意量刑,会导致人权的侵犯,是疫情防控法治保障的拦路虎。为了惩治疫情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同时维护公共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结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出现的各种违法犯罪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对如何运用刑法严惩各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及相关问题作了比较全面、细致的规定。《意见》明确了两种拒绝执行防疫措施行为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冠病毒;二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冠病毒。而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另外,为了相关从事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抗“疫”有序进行,《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更要准确审慎使用,谨防公民权利侵害,以维持刑法的权威与谦抑。实践中,应严格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一方面,主观上应当是“故意”,在刑法上“故意”的对象是对犯罪结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不管的态度。因此只有行为人积极追求或放任新冠病毒传播,才有可能构成该罪。现实生活中,那些确诊者或疑似者未按照相关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居家隔离或前置隔离,仍与亲朋好友聚餐的,不应当认定其主观上为“故意”,因为他们并不是恶意向亲朋好友传染该病或希望他们得病。只有那些为了寻求刺激、发泄不满、报复社会而实施诸如向公众、电梯、超市商品甚至医务人员吐口水等行为才是“故意”行为。另一方面,客观上,只有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才能构成本罪。这两类人属于特殊主体,需要有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的证明,而不能将所有的高危人群都视为该罪的主体。那些在行为实施后才确定为确诊者或疑似者的,不构成该罪。同时,在此次新冠疫情期间,各地都陆续采取各项封闭措施,呼吁居家自行隔离,实际上很多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流量是极低的,甚至有些街道罕见人迹、公共交通工具空无一人。但是类似棋牌室等高危性聚集性场所却成为高危场所。因此,在认定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时还应当考虑人流量和封闭性等要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在司法适用时应当严格限制。近日,最高检发布第二批妨害新冠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的案例是湖北省嘉鱼县尹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可见最高检有意纠偏,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持审慎态度。
在疫情防控期间,个人权利保障和公共安全维护之间的矛盾凸显,如何平衡两者是法治社会需要解决的问题。刑法的双重保障机能——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更是考验刑法在这个特殊时期的介入程度。一味的重刑主义不仅无法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更无益于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在立法修法方面,应当让前置法先行,完善《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防控疫病危险。而不是对刑法大刀阔斧,使刑法变成被社会舆论和情绪化控制的“傀儡”。同时,在司法认定中,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的认定都需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严格认定。正如《通知》要求,严格依法律按程序办案,恪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证据裁判等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统一政策标准和处罚尺度,防止执法司法简单随意,相同案情不同处理甚至人为拔高或者降格处理等问题发生,确保案件办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还应当积极发挥《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圈之外。当然,谨慎刑事立法、司法并不等于不予规制或不管不问。严厉打击犯罪也是刑法的功能之一。因此,在疫情爆发、民众恐慌的情况下,刑法应当保持“宽严相济”理性的姿态为疫情防控保驾护航。(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