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打击12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查处涉疫案件112起、违法人员129人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自1月23日广东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以来,梅州已经紧急戒备了20多天,此时,尚处于防疫的窗口期。这个时机极为宝贵,转瞬即逝,把握不好,便可能丧失主动权。同时,“复工潮”“返学潮”叠加,人员流动高峰随之而来。

然而,在这紧要关头,仍有一小部分市民漠视公共利益,非但不积极配合防疫工作,还不听劝阻,隐瞒病史、干扰防控、妨害公务、制假售假、造谣滋事等。为此,梅州公安毫不手软,对漠视公共利益者果断“亮剑”。

据了解,梅州警方近日发布了《梅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依法严厉查处利用疫情进行电信网络诈骗、造谣传谣、伤害医务人员等12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对公共卫生安全的破坏者果断“亮剑”。

特殊时期,需要特别手段,《通告》的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查处的重点和方向。数据显示,自1月25日至2月14日,梅州警方累计查处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案件112起,查处各类违法犯罪人员累计129人。其中,查处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案件7起7人;查处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件31宗52人;查处阻碍政府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案件8宗8人;查处野生动物交易、运输违法行为2起2人;查处网上造谣滋事违法犯罪11起30人;查处涉疫情电信网络诈骗案件54宗30人;累计止付涉案资金37489元。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面前,人与人之间的命运息息相关。抗拒检测的人怎么处理?传谣、造谣有什么后果?买口罩遭遇电信诈骗怎么办?来看以下典型案例,听听民警怎么说。

??亮剑一

口罩诈骗

2月9日9时许,梅州市五华县公安局接到事主何先生的报警,称其在网上购买口罩被人诈骗5000元。接报后,该局立即启动涉疫情案件快侦快破机制,组织刑侦、华阳派出所民警迅速对此案展开侦查。

经查,警方发现古某范、吴某升、古某标3人经常聚集,有重大作案嫌疑。慑于法律严威,2月12日,其中一名涉案嫌疑人古某标(男,20岁,五华县华阳镇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侦查布控,民警分别在华阳镇和梅林镇将嫌疑人古某范、吴某升二人抓获,并查扣手机、银行卡等涉案物品若干。

经审讯,吴某升、古某范、古某标3人均对其合伙在网络微信平台通过虚假销售口罩实施诈骗5起、获利7万余元的犯罪实施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上述3人实施刑事拘留。

“市民购买医用口罩、酒精、消毒水等防疫物资,要在药店进行购买,如选择网购,则要选择正规购物网站,不要轻信他人所谓的‘特殊渠道供货’等虚假信息。”五华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刘波说,当对方提出提前付款的要求,或者是汇款、转账、提供验证码等信息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一旦发现可能被骗,记清对方电话号码、银行卡号、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信息,保留固定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10或者到就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公安机关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亮剑二

聚众赌博

近期,梅江公安分局城北派出所根据掌握线索,发现梅江区环市北路某家棋牌室有人聚众赌博,现场查获涉赌人员邹某某、谢某某等11人,缴获赌资3000多元。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在严峻疫情面前,这个不足10平方米的铁皮房内竟足足挤满了11个人,且多为两夫妻,老公在麻将桌前赌博,老婆则在旁“呐喊助威”,大部分人还未戴口罩。

经查实,邹某某等人因觉得待在家太无聊,便相约打扑克赌博。经过训诫警告后,公安机关依法对邹某某、谢某某等7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对4名赌客家属作了行政警告处罚。邹某某等11人均表示,已吸取教训,确保做到不聚集、不赌博、不串门,不给疫情防控工作添乱。

在梅县区丙村镇,丙村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丙村公园内有多名群众不听劝阻、聚众赌博,而且未戴口罩。民警现场抓获参与聚众赌博的违法嫌疑人4名,并依法对涉赌人员作出治安处罚。

“赌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尤其当下正是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请广大人民群众从爱护自己和家人的身体健康出发,自觉执行疫情防控期间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履行社会责任,做到少走动、不聚集,以实际行动支持疫情防控阻击战。”梅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五大队四级警长王健彬表示,对于聚众赌博等突出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严惩不贷。

警方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根据《意见》,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有关违法犯罪的,要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量,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有力惩治震慑违法犯罪,维护法律权威,维护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亮剑三

不配合防控工作

2月10日19时许,梅州市五华县公安局横陂派出所接到辖区横陂村村干部的报警,称有人冲撞村委设置的防疫检查点栏杆,并且殴打村干部。

经查实,违法人员魏某堂如实供认,当晚,其因觉得村口防疫检查点的栏杆妨碍了他的日常通行,一怒之下便驾驶摩托车将2处栏杆撞坏,并把栏杆和警示牌移至村主干道中间,阻拦主干道车辆的通行。在该防疫检查点值班的村干部上前劝阻,他非但不听,反而用语言威胁和拳脚对抗村干部,导致一名村干部的脖子、腿部多处皮外受伤。五华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同日,梅县区一名男子驾驶面包车从该区松口镇驶往松源镇,途经松源镇宝坑村、案背村、白玉村防疫检查站点时,连续三次驾车冲卡。接到报警后,松源派出所民警快速出击,在松源镇横坊村门前将违法男子截获,并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民警王健彬呼吁广大群众,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携手并肩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当人员和车辆途经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卡点时,要自觉配合体温检测、车辆消毒等防疫措施,服从政府依法采取的隔离措施。对于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切实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意见》,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亮剑四

传谣造谣

2月14日,一则以“华城镇人民镇府”名义发出的“明天开始严格执行‘六个一律’的紧急通知”在网络传播。当日,五华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迅速发布辟谣信息,声明以上所谓的“紧急通知”不属实,请广大市民群众不要听信谣言,不造谣、不传谣。

五华县公安同步介入调查。经查,擅自以“华城镇人民政府”名义发布该“紧急通知”的违法人员,是现居住于深圳市的五华县华城镇女子孔某云。由于当前孔某云处于居家隔离中,待解除隔离后,公安机关将传唤其到案。

“疫情期间,广大市民应关注权威部门发布的信息,以官方信息为准,不要相信未经核实的小道消息,更不要随意传播扩散。”五华县公安局华城派出所民警刘世伟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市民应学会培养自己独立思考的能力,善于“去伪存真”从相关报道中筛选科学、真实的信息,不要被虚假的谣言蒙蔽,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警方提醒,《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利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共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法严惩。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亮剑五

隐瞒接触史

近日,梅县区警方在进村走访过程中发现线索,依法查处一起隐瞒疫区工作史案件。办案民警介绍,涉事女子梁某娥去年10月开始在武汉务工,今年1月20日乘坐高铁从武汉回到梅州,后搭乘公交车回到梅县区松源镇青塘村家中。回来后,梁某娥没有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

1月22日下午,当地镇、村干部对其进行调查访问时,梁某娥因害怕自己从疫区回来要被隔离,便刻意隐瞒这一事实,谎称从东莞返乡。2月5日,公安机关和镇村干部在走访过程中,核实到其从武汉回来的信息后,依法将其传唤回派出所调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梅县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梁文进表示,对于有武汉居住及旅游史的人员,一定要主动隔离。在返回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单位(企业)报备,自行做好行程记录,包括记录详细的地点、时间、车次、搭乘的其他通勤工具、是否有聚餐或聚集情况等,每日做好自我体温检测,从抵达之日起14天内自我隔离观察,避免外出。在自己有发烧咳嗽的情况下,一定要主动如实上报,不要隐瞒自己的行踪和病情。“对于刻意隐瞒疫情相关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警方提醒,根据《意见》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以案说法

拒不执行隔离行政拘留七日

《通告》中,第一条便是严厉查处“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隐瞒到过疫情发生地或与确诊、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人员密切接触情况,不配合疫情排查、登记、报告的”。

2月10日,梅州市平远县公安局便快速出警,查处了一名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决定、命令的违法人员。

当天,该局大柘派出所接到大柘镇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称新冠肺炎病毒密切接触人员张某明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请求协助,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处置。经查,当天上午,工作人员到达张某明家门口,通知其一家作为新冠肺炎病毒密切接触人员,需要进行24小时居家隔离,隔离期限至2月9日。但张某明却不听劝告,拒绝进行居家隔离,还对工作人员做出推搡、面部哈气等动作。为此,在张某明隔离期结束后,公安机关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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