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省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施行
红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底色。红色文化遗址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见证,是革命精神、红色基因的重要载体,是激发爱国热情、振奋民族精神的浓厚滋养。作为革命老区,山西红色文化遗址不仅数量多而且分布广,将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法治轨道十分必要。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条例》共6章38条,为全国首部该领域的地方性法规。
从法治层面保护红色文化遗址是迫切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红色资源的利用和红色基因的传承。中办、国厅印发《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制定革命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
“制定《条例》是积极主动将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政治要求。”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福明这样说道。
李福明表示,《条例》的制定是传承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要求。将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充分发挥红色文化遗址的教育功能,全面展现中国共产党的革命精神谱系和中华民族的精神追求。
“制定该《条例》也是破解我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难题、推动保护利用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要求。”李福明这样说道。
山西红色文化遗址数量多、分布广。据有关部门初步统计红色文化遗址约有3400余处。虽然山西省委一直高度重视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但由于种种原因,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中却存在着诸如保护利用难度大;底数不清、认定标准不统一;经费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等等问题。
“这与我省红色文化资源富集区的地位很不匹配。”李福明说道,《条例》的制定从法治层面对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工作机制、权责关系、保障体系等作出全面系统的制度安排,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
创新多项制度保护红色文化遗址
《条例》第三条明确,红色文化遗址是指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阎默彧告诉记者,为突出保护重点、增强保护实效,《条例》规定了以下几项保护制度:
一是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在全省保护名录范围内,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二是突出规划的引领作用,规定省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是对列入各级保护名录的红色文化遗址,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并规定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规划的要求。
四是规定红色文化遗址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确定了保护责任人的产生办法,明确了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职责。
“《条例》还明确了对太行精神、吕梁精神等为代表的我省红色文化的挖掘弘扬,突出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地方特色。”阎默彧说道。
力争一年完成遗址调查认定并公布
“我们将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要求贯彻落实,力争在《条例》颁布一周年时,完成全省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全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名单。同时,加快推进密集区改革实施方案和各项政策的落实,打造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示范区。”山西省文物局副局长赵曙光介绍说。
赵曙光表示,省文物局还将加强濒危红色文化遗址的抢救性保护工程,积极开展红色文化遗址保存现状专题调研,安排一定的专项保护经费,集中抢救一批濒危红色文化遗址,确保红色文化遗址本体的安全。
山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孙宏春则表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把贯彻落实《条例》与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结合,探索建立英烈荣誉保护协调机制,推行纪念设施巡查巡检,依法保护英烈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积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我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促进红色文化遗址的合理利用,充分发挥红色文化的教育功能作用,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歪曲、丑化和否定英烈及红色文化的言行。(马超 王志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