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新证券法辨资本市场制度红利
原标题:结合新证券法辨资本市场制度红利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一席谈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资本市场是一个资金场、信息场、名利场,但归根结底是一个法治市场,法治兴则市场兴。事变则法移,这轮证券法的修订从2014年启动,5年多时间,资本市场经历了起起伏伏的事情,这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直击长期以来市场发展的难点痛点,使这部法律大修得以大功告成。这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朝着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目标迈进的重要阶段,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最大制度红利,必将为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奠定良好的法治基础,揭开了新的篇章。”在接受人民政协报记者采访时,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这样表示。
证券定义大为拓宽
有利于财富管理市场健康发展
顾名思义,证券法首先要对什么是证券作出定义。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立法修法中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
肖钢表示,从境外证券立法情况看,一般是采用定义+例释的方式来明确这个基本问题。我国证券法对证券的意义较为狭窄,不少属于证券性质的金融工具与行为游离在证券法之外,这就容易产生监管套利和监管盲区的问题,不利于市场行为的统一规范。这次修法,大大拓宽了证券的内涵,不仅新增存托凭证为证券,还明确资产支持证券、资金管理产品发行与交易的证券性质,应当依照证券法予以规范,这是很大的进步,对于统一监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财富管理市场健康发展必将起到重要的法律支撑作用。
证券发行注册制全面确立
新证券法规定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不再规定核准制,这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大改革。
“注册制不是登记备案制,股票发行必须经过严格审核,但它与核准制存有重要区别,在审核理念、文化和方式上都有很大不同,它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审核机制。注册制改革的核心在于理顺市场和政府的关系,它的巧妙之处在于既能较好地解决发行人与投资者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又可以规范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从根本上改变了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调节奏、控规模、管价格的范式,避免监管部门的过度干预,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肖钢这样表示。
他同时认为,从全球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看,注册制没有统一模式,即使同一个市场在不同阶段也有不同的做法与特点,市场化的制度也是逐渐发育成熟的动态过程,我国实施注册制要借鉴国外经验,又不能照抄照搬,必须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新版证券法的规定,为注册制的实施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
投资者保护是资本市场永恒的主题。在肖钢看来,这次修法,将投资者保护设立为专门一章,是这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强化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从根本上回归到市场发展的逻辑与本质,保护投资者就是保护资本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就是保护全体投资者。为此,法律增加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把合适的产品和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这是构建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门槛,也是基本前提。同时,规定了先行赔付制度,完善了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专门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中小投资者的代表人进行诉讼,这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创新。与此相配套,肖钢表示,新法在加大违法成本方面写得较多,针对市场普遍反映处罚过轻问题,进行了大幅修改。比如,对欺诈发行尚未发行证券的,给予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罚款,较原来条款有了大幅提升。同时,让违法行为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
起草修订一部好的法律不易,要落实到位就更难。
对此肖钢建议,执法者要倡导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理念,加快监管转型,探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要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回归监管本位,维护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要处理好创新与规范的关系,在鼓励支持创新的同时增强监管能力建设,确保风险可控;要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加快改革步伐,保持市场稳定,统筹协调好改革的力度与市场可承受程度,做好增量市场与存量市场改革发展的衔接与平衡。(崔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