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修订的森林法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原标题:

  筑起守护青山绿林的坚实法治保障

  解读新修订的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森林法。新修订的森林法共九章八十四条,将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森林法,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着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森林发挥多种功能,使森林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多方面的美好需要。”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转变发展理念原则

  

  森林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新修订的森林法在总则中明确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将“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作为基本原则。

  为了体现这些基本原则,此次修法新增了多个内容,包括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强化发展规划的引领作用,加强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造林绿化并丰富公民参与造林绿化的方式,重视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修复等等。

  新修订的森林法还十分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两者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强化森林权属保护、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良好的森林生态本身蕴含着无穷的经济价值。这些内容都有利于森林所有者、使用者以及森林生态保护地区经济利益的实现,以经济可持续,保障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说。

  

  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整体发挥多种功能

  

  此次森林法修改新增了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将森林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主要发挥生态功能;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功能,由林业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这也是将长期以来国家在林业发展实践中探索出的成熟可行的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两类林各自发挥其主导功能,从而整体上实现和发挥好森林多种功能。”这位负责人进一步指出,森林生态区位不同,其发挥的主导功能也应有所不同,这就必然要求采取差异化的经营管理措施。

  新修订的森林法将森林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并列举了八类应当划定为公益林的区域。同时规定,在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经科学论证,可以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

  “国家对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对公益林的经营管理和利用予以严格规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完全远离公益林,任其野蛮生长。”这位负责人指出,在尊重自然、顺应自然的前提下,公益林的适度经营有利于提升质量,更好发挥其生态保护功能,也可以发挥一定的经济功能,提供旅游等社会功能,满足人民群众亲近自然、陶冶情操的需要。但利用公益林开展上述活动,国家有其他规定和要求的,也应当严格遵守。

  经过广泛听取意见并反复研究,新修订的森林法保留了现行的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同时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进行了完善和优化。一是下放采伐限额审批权。二是缩小采伐许可证核发范围。三是强化森林经营方案的地位和作用。此外,还删除了木材生产计划、木材运输证等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内容。

  

  保障经营主体权益

  实行生态效益补偿

  

  此次修法还有一大亮点,就是在重视森林生态效益同时,重视保护森林权利人和地区的利益。

  “如果不能调动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特别是广大林农以及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积极性,保护森林的措施是不可能完全落实到位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李淑新指出,林业经营者既具有保护森林资源的义务,也有从森林资源的经营中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新修订的森林法新增“森林权属”一章,明确森林权属,加强产权保护。规定对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进行登记保护。

  新修订的森林法明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程序,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在保障经营主体的经营权方面,规定对公益林划定涉及非国有林林地的,应当与权利人签订书面协议,并给予合理补偿,并确立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保障林业经营主体的处置权方面,尤其是在林木采伐管理方面,取消了木材运输许可制度,同时完善了林木采伐许可制度,优化了木材采伐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和条件。

  “这些规定都是对广大林业经营主体非常利好的消息,将有助于提升他们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李淑新说。(朱宁宁)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