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税收法定完善地方税体系
原标题:落实税收法定完善地方税体系
聚焦资源税法亮点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以164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财政部税政司一级巡视员徐国乔说,按照落实税收法定的要求,这次立法保持了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原则,对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作了适当调整,将资源税暂行条例上升为资源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认为,资源税法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重要举措,是绿色税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税法吸收了近年来税收征管与服务的有效做法,践行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体现了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规范减免税政策
徐国乔介绍说,与现行的资源税制度相比,资源税法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变化:
统一了税目。按照现行制度的规定,中央层面列举了30多种主要资源的品目,没有列举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确定。资源税法对税目进行了统一的规范,将目前所有的应税资源产品都在税法中一一列明,目前所列的税目有164个,涵盖了所有已经发现的矿种和盐。
调整了具体税率确定的权限,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目分别实行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实行固定税率的包括原油、天然气、中重稀土等等,其他资源实行幅度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应税资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具体的税率。资源税法继续采用固定税率和幅度税率两类税率,对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明确其具体的适用税率由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规范了减免税政策。对现行长期实行而且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优惠政策,税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税法授权国务院对有利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免资源税,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减轻办税负担
资源税法的实施,会给税收征管服务带来一些新的变化。
卜祥来说,资源税法的出台,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资源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卜祥来认为,资源税法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资源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卜祥来说。
将征收水资源税
资源税法规定,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则,对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征收水资源税。征收水资源税的,停止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水资源税试点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内,就征收水资源税试点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及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
徐国乔介绍说,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从2016年在河北省实施以来,已经三年多了,这次税法把水资源税改革的有关规定纳入其中,作了明确规定。从2017年12月,试点工作扩大到了9个省市,主要是在缺水比较严重的几个地区,包括北京、天津等9个省市,即华北地区缺水比较严重的地区。
徐国乔说,水资源税试点采取费改税,是对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和超计划用水适用较高税率,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的负担水平不变。从试点实施情况看,总体平稳有序,征管也比较顺畅,税收调节的作用也逐渐呈现。
“主要是强化纳税人节水意识,抑制地下水超采,倒逼高耗水企业节水,提高用水效率。对个人来说,负担并未增加。”徐国乔说。
“考虑到水资源税改革处于试点阶段,征税制度需要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规定征收水资源税的条件目前还不成熟,为了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于法有据,资源税法授权国务院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的类型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完善水资源税制度,并且依照税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徐国乔说。(蒲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