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关心的这些事,民法典草案都有回应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导读:民法典草案共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与会人员认为,民法典草案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针对新时代、新情况、新问题,制定了很多彰显时代特征和精神的条款。法律字里行间折射出对人民生活的关怀,体现出对人民权益的保障,回应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

  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合体”后的完整版民法典草案进行了审议。

  与此前审议的各分编草案相比,民法典草案对高利贷、校园性骚扰、隐私权、高空抛物坠物等与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社会热点问题进一步作出回应,细化条款,可谓亮点纷呈。

  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草案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时代特点,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于草案的进一步完善,与会人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修改意见。

  

  完善居住权,保障弱势群体“住有所居”

  居住权制度是此次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设立是为了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为了使这一制度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根据常委会委员和社会公众的建议,本次民法典草案对居住权制度作出多处完善:一是完善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二是完善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与会人员对居住权制度“入典”普遍表示赞同,但有委员提出,应增加法定居住权的规定,更好地保障广大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田红旗委员说,居住权设置的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居住权的意定性,并没有涵盖和照顾到婚姻家庭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这些主体因其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法定居住权在司法裁判中广为存在。”田红旗说,司法裁判中,在父母子女、夫妻配偶就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案例中,为平衡公平利益和社会安定,会判决一方没有房子住的时候仍然可以居住原来的房屋。尽管目前该种判决缺乏正当的法律依据,但现实是可行的,法定居住权“入典”可以使得该种裁判有法可依。

  因此,田红旗建议,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居住权”一章中增加法定居住权的规定,明确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或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权。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也表示,民法典草案有关居住权的规定没有考虑婚姻家庭方面的特殊问题,有必要在婚姻家庭编中对夫妻唯一住所的共同居住权作出规定。

  民法典草案物权编第370条对“居住权消灭”的情形作出规定,即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在万鄂湘副委员长看来,仅仅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这两点还不够,“因为可能还会出现居住权人被收养,或者居住权期满以前居住权人搬离了居所的情况。”万鄂湘建议,保留草案规定的“居住权人死亡”,再加上“按照合同约定的居住权的事由产生”,这样,居住权人搬离、被收养或者居住权期间届满等情形都可以涵盖进去。

  

  要“一刀切”地禁止高利贷

  这些年来,校园贷、套路贷等各类变相高利贷渠道层出不穷,令人防不胜防。尤其是放贷人为了追讨高利贷,常与黑社会勾结,采取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手段,引发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犯罪,由此酿成许多借贷人家破人亡的悲剧,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民法典草案合同编在“借款合同”一章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应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审议中,与会人员充分肯定了这项规定,并表示,不论是从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逻辑出发,都应当依法对高利贷“一刀切”地禁止。

  

  制止性骚扰,多项条款仍需细化

  最近,一些高校接连曝出性骚扰丑闻,社会反应强烈。

  本次民法典草案作出回应,细化防止性骚扰相关条款,在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明确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

  这意味着此处“用人单位”的范围可以涵盖幼儿园、医院等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增加了可操作性。

  “学校是个特殊的场所,校园性骚扰性质恶劣,影响坏、危害大,将学校明确列入法律规制对象,有利于预防和制止校园性骚扰侵害的发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说。她同时指出,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仅仅是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是不够的,应该在草案中明确这些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机制,明确责任”,才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蔡昉委员认为,除了“言语、行为”方式以外,“文字”也应该被列为一种实施性骚扰的方式,“因为现在有相当多的性骚扰是通过微信、短信或者互联网发布的。”蔡昉说。

  “性骚扰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律中已有规定,但立法上对这一概念没有解释,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性骚扰。”全国人大代表余梅认为,应当立法明确性骚扰的概念和特征,便于法官掌握行为特征而裁断侵权赔偿。具体而言就是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文字、声音、图像、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与性有关的不受欢迎的行为”。

  同时,余梅提出,“用人单位的性骚扰责任只能是补充的、次要的,否则对单位不公平。草案加重了单位责任明显不适当,应该是单位处置性骚扰不力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才承担责任更为公平合理。”

  

  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应更给力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长久捍卫的隐私权正在遭受严峻挑战。现在,我们用“隐私”一词进行网络搜索,跳入眼帘的是这样一些信息:“iOS13频繁提醒App正在定位:苹果回应是为保护隐私”;“被12306屏蔽的抢票软件:退款纠纷多发,或泄露用户隐私信息”等。

  前不久,国家网络安全通报中心透露,又有100多款违法违规采集个人信息的App被查处整改。之前,工信部也通报了第一批关于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41个App。

  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利,保障人们的私人生活安宁,需要立法与执法形成合力。

  此次民法典草案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又有了新突破,对于什么是“隐私”作出了更完善的规定。

  之前的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规定,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有常委会委员、单位和专家学者提出,维护私人生活安宁、排除他人非法侵扰是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议在隐私的定义中增加这一内容。

  民法典草案采纳了这一建议,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生活、私密信息。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表示,民法典草案的一大进步是强化了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他指出,有些侵害众多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行为,其实是属于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房地产、教育、医疗等领域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事件层出不穷,客户端、互联网网站违法过度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较为普遍,任意侵犯公民隐私权,严重滋扰群众日常工作和生活,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

  “实践中,一些地方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方式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得到了好评。”曹建明建议,应当规定针对侵害众多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李飞跃委员表示,生活中,各种各样的App应用以及形式多样的扫码关注等,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衣食住行,但同时也存在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甚至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收集个人信息等问题,对个人信息安全构成较大威胁。

  他建议在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第103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以更好地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内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普遍信息、接入、浏览、访问、营销、推广等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以使用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而限制或者拒绝其享受普遍服务。”

  

  离婚设置冷静期,避免冲动离婚

  近年来,离婚率高企,民政部公布的数据显示,离婚登记数量不断增加。2008年离婚人数仅226.9万对,2018年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46.1万对,比上年增长2.0%。2019年全国离婚登记人数延续上升的趋势,当年前三季度全国登记离婚人数310.4万对,同比增长7.1%。

  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其中相当部分的离婚夫妻并非因为感情破裂等因素,而是“一言不合就离婚”,其结果不仅让两个人后悔、痛苦,也容易给双方家庭增加不必要的负担。

  因此如果要离婚,还是应当先冷静冷静,怎么冷静呢?时间是最好的镇定剂。为了避免冲动离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对于登记离婚规定了“离婚冷静期”,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的,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离婚冷静期是为了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以维护家庭稳定。”李钺锋委员说,据调研,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冷静期满后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保护“头顶安全”,规定再作完善

  好好地走在路上,却天降灾祸,被从天而降的东西砸中??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造成的悲剧屡次发生,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

  为了治愈这个“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保护好百姓“头顶安全”,之前提请审议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聚焦热点,回应关切,重点修改了第1030条,新增规定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增加规定明确各方责任,强调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有的专家学者、单位提出,为了明确责任主体,建议规定“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此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将上述规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坠物情形的发生。

  王胜明委员说,目前建筑物管理人形形色色,有的是规模很大的专业机构,属于企业法人,有的是小区物业聘请的公民个人;有的具有独立财产,有的不具有独立财产。这次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建筑物管理人主要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更有利于明确侵权责任。

  在一些法学界专家学者看来,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能够有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负起责任,及时检查、维修、加固高楼外部设施,加强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在必要的地方安装能够拍摄高空抛物坠物的摄像头等设备,为有关部门及时调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提供证据等,也更有利于裁判者在面对具体纠纷裁断时进行法条适用。(张维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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