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评:保护野生动物应织密“法网”

时间:2020-02-27 来源: 作者: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于文轩

  十七年前的“非典”疫情与如今的新冠肺炎疫情在某些方面惊人地相似。譬如,二者都起因于野生动物的不当利用。但时间似乎冲淡了本应在十七年前吸取的惨痛教训留下的印记,我们在相同的地方又重重地摔了一次。正在经历的一切提醒我们:是时候进行深刻的反思了。

  长久以来,在“饮食文化”的名义下,吃野味似乎成为无可指摘的个人选择。猎奇、炫耀和无厘头的营养观念,加之商业利益的裹挟,更是助长了食用野生动物的兴致。

  违法猎捕、杀害、利用野生动物,轻则会面临行政处罚,重则可能触犯刑法。《刑法》规定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非法狩猎罪”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增强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

  事实上,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核心,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这些立法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2016年作过一次系统修订,但仍需完善。特别是在关于保护范围方面、人工繁育制度、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规定等方面要明确。

  作为生态系统组成部分的每一种野生动物,都在生态平衡中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野生动物区别对待,将保护范围限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这就使得大量的非珍贵濒危、非“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加之与其他因素相叠加,不仅导致生态破坏,而且为大规模的疫病传播留下隐患。因此,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过程中应重视非珍稀、非“重点”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应实行“一般保护与重点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野生动物实行普遍保护。同时,还应建立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动态调整机制,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缩短评估周期,细化评估内容,并把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名录的重要考虑因素。

  野生动物既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也是法定的重要的自然资源。在符合法律要求、尊重生态规律的前提下,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成为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的保护和利用野生动物的方式之一。科学合理地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有助于扩大物种种群数量,可为科学研究提供样本、恰当的物质和生活资料,由此减少对野外种群的获取需求,从而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但是,我国目前对以商业利用为目的的人工繁育规制不足,这也是野生动物利用中产生诸多乱象的重要原因。对于人工繁育活动应当加强规范,只有在不存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或因客观情况确实难以获得人工种源的情形下,才可以依法获取野外种源。

  我国依托于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制度,同时辅以其他措施,开展野生动物利用管理。对于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可以提供合法来源证明和检疫证明的前提下,并未明确禁止食用。在实践中,这就为非重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和食用留下了“空间”。为此,应制定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专门规定,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公共健康安全等因素,区分依法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和野外来源的野生动物,划定一条明确的禁食“红线”。

  滥食要打击、违法交易要禁绝、立法同样要跟上。在此情况下,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迫在眉睫。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已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工作,拟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并加快动物防疫法等法律的修改进程。

  如此,唯有将保护野生动物的“法网”越织越密,方可遏制乱象,实现对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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