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税务征管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等势在必行—— 堵住明星网红偷逃税的法治漏洞
核心提示
2018年,某著名女星因巨额逃税案被处以8.8亿人民币的罚款,创下了明星因偷税漏税所受处罚的最高纪录。今年8月27日,上海市税务局公布另一位女星偷逃税案件查处结果,作出对其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9亿元的处罚决定;其前男友也涉嫌帮助其偷逃税款,将被立案调查。9月,“郑州追征一网红600多万元税款”的话题冲上微博热搜,“网红补税第一例”引发公众对明星网红偷税漏税的热议。
记者经多方调查并采访各方专业人士,探寻明星网红的“病根”是怎样形成的,“小毛病”是如何演变成痼疾的等关键问题,请专业人士开出“治疗药方”——
病根
利己主义诱发的投机行为
一直以来,明星收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通常情况下,明星收入是由市场需求决定的,受观众喜爱、知名度高的明星必然拥有更高的收入。然而,明星片酬在影视剧、电影制作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已经成为整个行业难以承受之重。
北京市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陈建新告诉记者,“成本3亿元的电视剧,光明星片酬就占了2亿。”资本的盘子就这么大,高片酬导致制作资金过度向明星倾斜,严重压缩了编剧、布景、特效等其他工种的经费。
到头来,明星大腕数钱数到手抽筋,观众却只能吐槽假得不能再假的“五毛钱特效”和粗制滥造的“狗血剧情”。
明星收入高并不是什么秘密,但见多识广的吃瓜群众在得知“片酬1.6亿元”“日薪208万元”时依然无法淡定,更有网友调侃:“以我的工资,达到1.6亿元,需要从山顶洞人时期开始打工”。
2017年,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等发布的《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就提出,演员总片酬不超过剧目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超过总片酬的70%。2018年,“阴阳合同”事件后,中宣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通知,再次明确要求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限薪”有利于营造社会公平氛围、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谁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部分明星偷逃税的违法行为变得更加隐蔽,通过拆分收入、转化投资、签约艺人等方式让账面收入合理化,达到偷逃税的目的。
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张思宁表示,明星网红逃税的“病根”就在于极端的利己主义思想诱发了投机行为。公平正义是社会基本诉求,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显著增强,对公平正义的渴求愈发强烈,这也是为什么明星逃税事件如此牵动舆论的原因。不管是天价片酬折射的行业乱象,还是偷税漏税造成的规则侵蚀,都是关乎世道人心的大事,影响着人们对社会生态的认知和判断。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场风波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行业痼疾的批判,更应是对社会转型的思考。
症状
影视行业蓬勃发展又呈跛足之态
正因为影视传媒业的快速蓬勃发展,行业也呈现跛足之态:影视传媒行业从业人员利用地方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少纳税、不纳税甚至逃避税款。
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郭万山对某女星逃税被罚款高达8.84亿元一事有着独到的见解。他说:“我深入研究了明星股东个人逃税事件被曝光后对公司的资本市场表现和财务业绩造成的影响,首先使得影视公司声誉受损,投资者对企业抱有消极情绪,公司股价下跌,市值大幅缩水,并在较长时间内难以恢复。其次明星股东逃税事件导致影视传媒行业承压,监管越来越严格,影视公司数十部‘存货’播出时间待定,‘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总资产周转率下降,公司经营现金流出现问题,资金周转不畅,营运能力下降。最后,该公司当年的盈利能力不足,2018年亏损近10亿。这对行业来讲,冲击都是巨大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20年1月1日前,个人需按劳动报酬所得缴纳20%—40%的税费,手握“天价片酬”的明星们按规定应缴纳40%的个人所得税;2020年1月1日后,国家对明星艺人收入管理力度进一步收紧,在计算税费时将个人劳动报酬与工资酬金合并,税率上调至最高45%。
郭万山表示,提高至近一半的税率,对高收入的明星艺人们带来不小的影响。为了省税,一些明星可谓是费尽心思。例如,为了按更低的税率进行纳税,一些明星争先恐后地在有税收优惠或补贴政策的地方成立工作室。
郭万山还透露,为了少缴税款,除了在合法范围内积极合理避税,部分以明星艺人为代表的高收入人群为获得更多财富而铤而走险,做出触犯法律红线的偷漏税行为。有些不法艺人甚至为了达到少缴甚至不缴税金的目的,违法偷漏税手段不断翻新,其中以“阴阳合同”最为常见。
诊疗
完善规制加社会监管
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除了明星逃税事件后罚没的具体金额,就是为啥明星们没被判刑。
对此,记者采访了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王磊表示:“该事件的适用罪名为现行刑法规定的逃税罪,尽管明星们逃避缴纳税款金额极高,但由于是初次触犯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果明星们积极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则可以在刑法上免责。当然法律同时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即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即便补缴税款、罚款也会被判刑。”
抚顺市税务局稽查局综合执行股股长朱华向记者介绍说,根据我国税法,以个人身份赚取的薪资及劳动报酬适用于7级超额累进税率,超过96万元的适用45%的顶格税率。显然,对于收入动辄百万元、轻松过亿元的明星网红而言,要将自己收入的近一半上缴,是要经过一番思想斗争的。而杜绝明星网红偷逃税,从根本上来说,除现有的法律规定外,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机制和严格的惩处机制,让资金流向、明星收入都运行在阳光下,才能避免这个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主观性和隐蔽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
那么明星网红们的哪些收入要缴纳税款?对此,王磊提醒说,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除了日常理解的薪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外,还包括中奖所得、网络红包等偶然所得部分。也就是说,除了常规的演出和代言费用以外,他们在直播中通过带货和粉丝打赏等行为获得了多少利润,这些数字是应该公开化的,也都是应该缴税的。
明星网红逃税事件的曝光引起了社会各界对我国现行个税税制问题的关注。在我国个税属于年轻的税种。面对影视圈乱象,当务之急是铲除滋生逃税、漏税的土壤,即对我国现行个税体制查漏补缺,加大税务征管稽查力度,多措并举,实现应缴尽缴。“可在政策上要求明星个税必须由制片方代扣代缴,将代扣代缴的各种税务收支信息以及银行交易记录汇总到税务征管信息平台,藉此避免代扣代缴中的漏税;还可建立税务征管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由公安和金融监管部门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身份和银行账户等信息。”朱华补充说。
【记者手记】
绷紧法治弦演艺路才会走得稳
采访中,记者感受最深的就是明星网红本就是人群中较为光鲜、出类拔萃的代表,他们中的个别人急功近利、失德失范、触犯法律,因其特殊的社会影响力,会对整个社会风气产生不良影响。
娱乐圈和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明星网红在法律和前车之鉴面前,勿要心存侥幸,不能知法犯法,须时刻绷紧法治弦,演艺之路才会走得长远。
相关行业在做大蛋糕的过程中,如何建立更加公平的成果分享制度,坚决维护规则的刚性与法治的权威,让人们对财富及其分配建立正确认知和高度认同才是重中之重。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45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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