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限塑”难题须建立完备法律体系

时间:2020-03-04 来源: 作者: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今年初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时间表”。这份《意见》被视为12年前“限塑令”的升级版,摆脱了以往“价格杠杆”依赖,禁令覆盖范围更大、可操作性更强(3月2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超市买菜、饭店打包、外卖送餐、酒店消费……塑料制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一方面塑料制品的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便利,但另一方面,塑料制品对环境的污染也到了不能不管、不能不限的地步。

  《意见》的出台很容易让人联想到2008年6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限塑令”。相较于“限塑令”,《意见》除了在具体操作层面增加了更多可行可控的措施,还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表”,例如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到2025年,塑料制品全环节管理制度建立,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此外,《意见》中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严格执法监督等内容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义。

  《意见》提到推进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将塑料污染防治纳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电商、快递等产业绿色管理和评价标准,探索建立塑料制品销售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目前,尚没有专门法律就“限塑”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实践中往往是依据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制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行规范。而且相关条文也并未对塑料制品的限制使用销售等进行细致规定。2016年曾有媒体报道《7年“限塑令”为何不疼不痒》,其中便提到了执法不严、自律不够,而笔者认为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系统法律规范的不足。

  “限塑”是一个系统性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并非单一的“令行禁止”即可实现。“限塑”看似是行政执法、监管监督的问题,实则是关乎民生的生产生活方式替代问题。所以,要想真正实现“限塑”不能只将重点放在执法监督上,而必须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引导塑料制品从生产、销售到使用整个环节上的改变。例如,此次《意见》提出的建立绿色管理评价标准,建立以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为评价指标的评定评级标准,建立违规失信记录等,都是着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深层次问题。

  12年前的“限塑令”并非毫无价值。数据表明,从2008年到2016年,全国主要商品零售场所使用的塑料购物袋,共节约了约700亿个。只是随着经济形式的发展,一部分塑料制品在节约的同时,另一部分却在加大消耗,比如仅2016年,全国快递行业消耗塑料袋就约147亿个。

  解决问题关键要找准靶心,“限塑”最终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是否能为企业制定科学严格的标准、是否能为执法者提供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是否能为消费者提供可选可用的替代方式,而这些问题的最终落脚点都是建立一套完备健全的“限塑”法律体系。《意见》的出台已经为相关工作指明了方向,接下来还需要立法机关、行政部门与广大民众的通力配合,最终破解“限塑”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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