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举报风险隐患需要法治保障

时间:2020-03-13 来源: 作者:

  要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关键是治理关口前移,在事故未发生前采取多种措施。无论是推动刑法修正案中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还是鼓励社会舆论、企业职工对安全风险隐患“吹哨”,都有望在事故发生之前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从长远看,“吹哨人”制度还应当在更多领域推广。

  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尚勇3月10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今年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将颁布出台,《危化品安全生产法》将报国务院和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将修订《煤炭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推动《刑法修正案》中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加大安全生产整治力度。鼓励社会舆论、企业内部职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欢迎对安全风险隐患进行举报。

  今年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将有多部法律法规修订或出台,这对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都十分重要。其中,推动刑法修正案中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以及鼓励社会舆论、企业内部职工参与监督,对安全风险隐患“吹哨”,颇值得关注。前者意味着刑法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治不止在事发后,还将延伸到事故前,这对于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最大化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后者用制度鼓励社会舆论、企业内部职工“吹哨”,同样是一大创举。

  我国食品药品领域已经引入“吹哨人”制度。2017年8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财政部印发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在奖励标准上追加奖励金额。食药监“吹哨人”制度实行以来,收到的良好治理效果和社会效果,为其他相关领域引入“吹哨人”制度提供了积极的参考。

  在安全生产领域,现行《安全生产法》规定,对于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根据《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以现金奖励来鼓励举报人举报,但对“举报人”没有细化,没有明确提出鼓励社会舆论和企业内部职工进行举报。这一点有望在新的法律法规中得到弥补。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否明确鼓励社会舆论和企业内部职工等“吹哨”,效果是不一样的。如果制度中明确鼓励举报安全风险隐患,一则对社会舆论、企业内部职工等是一种有针对性的提示,即特意提醒有关人员留意并举报安全风险隐患;二则对举报人特别是企业内部职工是一种特别的鼓励,包括举报后可能获得较高的物质奖励;三则要求举报受理部门更好地保护“吹哨人”安全,未能依法履职而导致“吹哨人”权益受损的,有关人员须受到追究。

  相比其他举报人,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安全风险隐患具有独特的优势。比如,企业职工更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内幕”,更容易在第一时间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同时也便于获取第一手证据。所以,用制度明确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吹哨”,以更多奖金回馈“吹哨人”,是进一步杜绝安全生产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的一大良策。

  此次疫情期间发生了一些安全事故。如3月2日,福建福平铁路天马山大桥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2人死亡,4人受伤。3月7日,福建泉州市鲤城区欣佳酒店发生楼体倒塌事故,已造成20人死亡,目前仍有多人被困。试想,如果安全生产领域有“吹哨人”制度,这类事故在发生之前,所存在的风险隐患就可能被企业内部职工举报,悲剧或许就能避免。

  要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关键是治理关口前移,在事故未发生前采取多种措施。无论是推动刑法修正案中将事故前严重违法行为入刑,还是鼓励社会舆论、企业职工对安全风险隐患“吹哨”,都有望在事故发生之前起到有力的遏制作用。从长远看,“吹哨人”制度还应当在更多领域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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