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丨@烟台人,普法小课堂喊您上课啦!

时间:2020-03-13 来源: 作者:

  胶东在线3月11日讯(通讯员 于跃) 连日来,就在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时,却有个别商家借机涨价敛财、哄抬物价,还有部分不法分子假借抗击疫情实施金融诈骗等犯罪,损害人民的利益。随着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临近,网上问法栏目联合烟台市司法局推出3.15普法小课堂,结合相关案例普及法律知识,提醒广大消费者提升法律意识,并做好风险防范。

  一、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将被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对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处500万的罚款。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烟台市司法局整理了一批疫情防控期间全国范围内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案例,提醒广大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提醒广大消费者提升法律意识。

  案例一

  1月27日,山东省龙口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龙口四店、五店进行检查,发现两店销售的大白菜涨价前价格为4.98元/公斤,涨价后为9.96元/公斤;韭菜涨价前价格为17.98元/公斤,涨价后为67.98元/公斤;黄圆葱涨价前价格为4.98元/公斤,涨价后为9.98元/公斤。构成哄抬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

  龙口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执法程序对该案事实进行了全面调查处理,拟对两店作出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其中四店拟罚款50万元;五店退还多收价款,拟罚款50万元。

  案例二

  1月26日上午,天津市津南区市场监管委接群众举报,一药房存在哄抬口罩价格的情况。一款N95口罩进货价格12元/袋,售价却高达128元。药店涉嫌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非法牟取暴利。检查人员当场查扣涉事产品,并责令药店暂停营业,处以300万元行政处罚。

  执法部门表示,哄抬价格、囤积居奇等价格违法行为是经营和商品销售不可触碰的红线,对触碰红线者,将从严从快从重给予严厉打击。

  哄抬物价行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四十条 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第六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在此,烟台市司法局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一定要保留证据,索要发票,核对发票上面的内容与自己购买商品的品名和价格是否一致,如有问题,请尽快拨打电话12315投诉举报。

  二、疫情期间常见金融犯罪“套路”需警惕

  烟台市司法局整理了几类不法分子金融犯罪案例,提醒广大市民做好风险防范。

  套路一:伪装公益慈善机构实施金融诈骗

  以捐赠名义实行诈骗是疫情期间被使用较多的套路之一。犯罪分子打着“慈善会”“募捐”等名义,利用人们的同情心进行诈骗。1月27日晚,揭阳市公安机关接到报警称,一个名为“武汉市慈善会”的公众号以向武汉新冠肺炎患者捐款的名义实施诈骗,受骗人向公众号转账捐款500元后,发现所捐款项流入私人账户,该公众号随后也被注销。警方接到报警后,于29日在重庆抓获嫌疑人蔡某。蔡某交代,其假冒“武汉市慈善会”公众号募捐诈骗一百多宗。

  烟台市司法局提示:广大市民在进行爱心捐赠时,要认准正规捐赠渠道,捐款前需核实对方账户名称与受捐公益组织的名称是否一致,不参加将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或要求提供卡号、支付账号及密码的募捐行为。正规募捐均需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相关信息可通过“慈善中国”网站查询(网址:http://cishan.chinanpo.gov.cn)。

  套路二:谎称火车、飞机、酒店等退改签补偿或旅行团、酒店、快递退费服务实施电信诈骗

  犯罪分子发送机票、火车票、酒店、旅行团改签信息,以“航班、火车、酒店、旅行因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已被取消办理退订或改签业务进行退费、发放补偿为由,诱导用户点击虚假退票链接地址、拨打虚假客服电话,在电话中准确地说出受害人身份信息、航班信息等,要求受害人提供银行卡账号号、密码及手机验证码等敏感信息,进而盗取受害者银行卡内全部余额。

  烟台市司法局提示:收到陌生短信和电话要慎重,切莫随意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先登录相对应航空公司、火车票销售及酒店、旅行社官方网站或拨打官方电话进行信息核实。实际上,为了防控疫情传播,尽可能减少人员流动,铁路、民航等交通部门和部分酒店、旅行社早就推出了免费退票、退费、退订等政策。如接到陌生电话通知退票、改签、退订事宜,切记不要通过电话透露银行卡密码、验证码。若陌生人以办理“退改签”为由提出转账要求,应先予以拒绝,待核实清楚后再做答复。

  套路三:冒充学校、医疗机构等谎称异地家属感染肺炎疫情等方式进行电信网络诈骗

  不法分子冒充学校、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或某公司工作人员等,以受害人孩子或某亲属突然发高烧,已被隔离医治为由,或可以为受害人购买酒精、消毒液、口罩等防护物资为由,要求受害人提供银行卡信息,并汇缴“住院费”“物资费”等款项,骗取受害人钱财。

  烟台市司法局提示: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会通过电话或短信要求提供银行卡号、支付账户、付款码等信息,更不会索要钱款。购买防疫用品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轻信个人的兜售行为。在无法确信能够收到所购物品前,切勿将货款直接转入卖方个人账户。

  综上,烟台市司法局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一是在涉及银行卡转账、汇款操作时要提高警惕,安全用卡,切勿随意点击不明链接、使用不明来源的无线网络,谨防个人重要信息遭到窃取;二是要注重保护个人敏感金融信息,不向他人透露个人信息、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三是谨慎进行线上私人交易,保障账户资金安全。最重要的是,当你发现身边有涉嫌借助疫情的金融诈骗、电信诈骗行为或者其他犯罪线索的,请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市政府法律顾问:杨希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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