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维护“她权利”?三个关键词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
近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相比现行法律,修改48条、保留12条、删除1条、新增24条。这是该法实施近30年来,迎来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随着“三孩”等政策的出台,妇女权益保障面临很多新问题和新挑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如何更好地维权?南方日报、南方+记者采访多位专家,从三个关键词出发,和您一同解读草案。
关键词:离婚家务补偿
专家建议明确量化标准
今年4月,江门新会的李女士和梁先生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婚后告别职场、育儿持家的李女士拿到一次性给付的1万元家务补偿款……今年以来,这类支持女性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多。
这源于民法典“撑腰”。
今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取消了原婚姻法“只有约定分别财产制下才能请求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的限制。审理李女士和梁先生离婚案的法官表示,这是从立法上确认了家务劳动的独立价值,为照顾家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家务补偿扫除了法律障碍。
尽管民法典已经让离婚家务补偿有了司法依据,但是草案明确对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增加规定,是以专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是对原有法规的一个有力补充。多位专家对此表示赞许,并呼吁进一步明确离婚家务补偿的量化标准。
记者梳理多例适用民法典判决家务补偿的离婚案件发现,法院裁定的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虽然不乏高达55万元的案例,但是大多在1万-5万元之间。
“最好在充分调研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补偿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瀚指出,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他认为,补偿金额的认定,需要结合当地平均收入标准、工资标准、配偶相对方的收入、家庭整体收入和家务时长以及承担义务的年限等因素综合评判。
家务补偿还有举证困难的问题。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吴杰臻提醒,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举证,如婚内获得财产情况、是否购买社保、婚前婚后的收入差距、对方婚前婚后的收入差距等。
关键词:土地权益保障
婚姻状况不影响资格认定
土地是农业之本、农民之根。
由于传统“村规民约”的影响,不少村民对“出嫁女”来“分一杯羹”十分抵触。此前,大部分村集体的普遍共识是,妇女婚嫁后,如果不是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就会收回该妇女原来的承包地。
记者在新会区采访发现,当地通过出台制度,明确“出嫁女”应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保障她们的土地权益。但是,很多地方在征地拆迁时,依然存在部分“出嫁女”无法拿到补偿款或集体分红的情况,造成矛盾纠纷。
“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最重要的是要写入法律之中,让她们的维权有法可依。”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与改革股股长徐庭均亲历土地确权工作之后,发出了这样的感慨。
草案对此作出回应: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安置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记者检索发现,各地法院此前在有关“出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裁判并不统一。部分法院裁判认为,“出嫁女”是否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等权益,需先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确认成员资格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少数法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问题属于村民自治范畴。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不应该因为出嫁而受到影响。传统中的嫁娶概念,不应该混淆法律事实的判断。”张瀚认为,成员资格认定,确实在相当程度上属于村民自治行为的范畴,但是法院有权力审查这种自治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
草案提到,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这样的立法,是一种社会进步。”张瀚说,一个人行使自己的婚姻自主权,不应该影响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以及与这种资格相关的经济权益。离婚、丧偶和户无男性等客观状态,不能成为剥夺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的理由。他说,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法院对村集体自治决定的审查权,如果涉及违法,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宣告无效。
关键词:强化法律救济
3841个法援工作站覆盖全省
妇女一旦遭遇家暴或其他侵权事件,如何更好维权?
相比现行法律,草案增加了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督促意见、开通全国统一的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热线、建立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等内容。
“我认为,草案的最大亮点就在第八章,细化和强化了法律救济与法律责任,是增强法律刚性的体现。”广州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王静指出,新规更加明确了法律救济单位及其责任,使得法律更具有操作性,妇女维权途径更加畅顺,既降低维权成本、又提高维权效率。
作为广州市妇联妇女维权法律专家库成员,王静定期值班接待妇女群众,为她们提供法律咨询。她观察到,受到落后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往妇女受侵害后维权意识较低,客观上阻碍了她们及时获得法律援助。王静呼吁,针对妇女的普法工作要常做常新。
记者了解到,目前广东已经建立了3841个法律援助工作站,范围覆盖全省,基本满足困难妇女就近申请法律援助的需要,近10年累计为68.6万人次妇女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为超过20万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经过多年的基层普法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江门市新会区妇联副主席周群杰明显感觉妇女的维权意识在不断提高。她说,近年来,妇女群众如果遭遇侵权,第一时间总能想到来妇联找律师咨询,用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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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各界完善配套保障体系
破除女性社会地位“隐形不公”
近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随着“三孩”时代到来,保障在家庭生活中付出努力一方的合法权益,破除女性社会地位的“隐形不公”,在推进法律法规落地落实的同时,还需要多方协同配合。
吴杰臻长期处理婚姻家事案件,他指出,保障妇女合法权益,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保障体系,如配套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措施,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和托育服务,帮助因生育而中断就业的女性实现再就业,也显得非常必要。
事实上,广东各界对此早有相应措施。
保障妈妈的权益,企业的“松绑”至关重要。记者采访了解到,广东已有企业为方便女性员工兼顾家庭工作,专门开设“妈妈岗”,在八小时工作制的就业岗位上允许女性员工弹性选择上下班时间。有些企业还为女员工准备专属的育儿福利,员工有了归属感,企业生产效率不降反增。
网络技术和电商平台,让全职主妇不再局限在家庭的小天地之中,可以虚拟世界里实现“出走”。周群杰介绍,当地不少农村地区的女性用电商直播的方式,售卖特产陈皮和柑普茶,一年有十多万利润。
据统计,广东省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自2011年实施以来,累计带动近100万名女性创业就业。为提升妇女技能,帮助女性接受终身教育,广东省开展“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工程,去年全省农村技能培训女性人数达29.17万人,占比超半成。
(南方+)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112/t20211230_10908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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