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十五条工作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坚持问题导向、民企意向,充分发挥公安职能作用,为我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和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依法及时受理民营企业的报警求助。对各类涉嫌侵害民营企业权益的报警求助,一般线索七日内必须作出是否立案决定;重大、疑难、复杂线索,三十日内作出;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最迟不能超过六十日作出。审查的进展情况和处理结果依法回告当事人。
二、严厉打击涉企犯罪。对侵害民营企业权益涉案金额大、影响恶劣的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电信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实行省、市(州)挂牌督办,由各地公安机关“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全力侦破案件,减少民营企业损失。按年度持续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假贩假专项行动,保护民营企业自主创新。
三、严格涉企刑事执法。坚持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准确适用法律。办理民营企业涉嫌的经济犯罪案件时严格执行报备审批,对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慎用人身强制措施、财产扣押措施和资金冻结措施。
四、加强防范预警服务。结合近年侦办的重特大经济案件,总结经济犯罪规律特点,依托“3.15”、“4.26”、“5.15”等宣传活动平台,持续开展经济犯罪防范宣传进民企活动。结合在办案件发现的漏洞,建立一案一提示制度,增强企业的防范意识。
五、加强民营企业内部安全保卫。依照《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逐一指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设,走访摸排整改企业内部不安全隐患。
六、创新户口管理机制。民营企业可设立集体户口,实行一企一户统一管理;对民营企业聘雇的暂住人口,可由企业统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申领居住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为民营企业吸引高精尖人才降低落户门槛。
七、下放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权。将公章刻制业、典当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属地民企就近申领。
八、推行公章刻制备案“多证合一”。推进公章刻制备案“互联网+”,开通印章管理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实行公章刻制备案全程电子化网上办理;提供印章管理工作公开、刻制企业名单、印章信息查询服务;公章刻制时间压缩为1个工作日。
九、民营企业员工因私出入境证件就近办理。持有我省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云南省居住证》的外省户籍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可在所在城市就近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我省跨州、市工作的民营企业人员可在全省范围内办理出入境证件。
十、为民营企业提供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服务。民营企业人员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的,凭证明申请人紧急出境参加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的证明材料(如邀请函、会议通知等),以及单位、企业紧急派遣相关人员出境办理业务的函件(需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确认),可申请加急办理,5个工作日领证。
十一、优化在滇民营企业外籍员工管理。聘请外籍员工的民营企业有10人以上集中申请签证证件的,公安机关可提供预约办证、上门面签和法制宣传服务;对来滇与民营企业洽谈商务的外籍华人,公安机关可签发5年以内多次入出境有效签证;对在民营企业工作需长期居留的外籍华人,可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居留许可;对在我省民营企业工作的外籍华人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公安机关将受理、审核时限由5个月缩短至4个月,符合条件的及时上报公安部审批;对在滇民营企业聘雇的外国人,已连续两次申办工作类居留证件且无违法违规情形的,公安机关可签发有效期5年以内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对在滇民营企业聘雇的外籍人员,公安机关签证办理时限由7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居留许可办理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
十二、为特殊民营企业车辆通行提供便利。在货车限行区域内,有通行需求的从事鲜活物品、粮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快递等民生物品运输的民营企业载货车辆,经农业、卫生、邮政等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向辖区公安机关交警大队申请办理相应类型的通行证。
十三、建立警企联系制度。各级公安机关分层建立重点民营企业联系制度,在工商联、行业协会建立情况互通制度,及时了解掌握民营企业经营状况,提供针对性服务。开展警企共建活动,加强日常走访联络,主动为企业提供预警信息、防范对策、报警咨询、法制宣讲、法务培训等服务;提供投融资、产业发展、重大合同签订等的参谋服务;提供合作对象及经营对象的背景审查服务;提供经济犯罪防范、财产运行安全等服务。
十四、加强监督执纪。各级公安机关加大监督执纪力度,严肃查处民警越权办案、插手经济纠纷,办关系案、人情案,借服务企业之名谋取私利,影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软作为等违纪违法问题。
十五、主动接受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云南省公安厅经济犯罪举报中心电话:0871-63052498),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主动接受民营企业主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云南省公安厅
2018年12月24日
原文链接:http://gonganting.yn.gov.cn/Pages_6445_827563.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