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饮酒死亡后其他共同饮酒人的责任认定

时间:2022-06-29 来源:陕西法院网 作者:佚名

  【基本案情】

  张军是汽车修理厂老板,李伟有一辆面包车在修理厂维修。2020年4月14日晚8时许,应李伟之邀,张军与修理厂工人王林将修理好的面包车送到李伟家中。为表示感谢,李伟准备了饭菜予以招待,并提供散酒供大家饮用。张军共喝了2杯多,席间已显醉酒状态。晚上10点多酒局结束后,王林开车载着张军返回汽车修理厂。回到修理厂后,王林叫人把张军抬到修理厂宿舍的床上后离去。第二天早上王林发现张军无应答,遂拨打120急救,送到医院后经诊断张军已经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后张军家人将李伟和王林诉至黄龙县法院,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5.9万元。

  【判决结果】

  黄龙县法院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军自行承担90%责任;李伟承担6%责任,赔偿7.1万元;王林承担4%责任,赔偿4.7万元。一审宣判后,李伟不服判决,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李伟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张军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酒量及过量饮酒的危害,在他人劝阻的情况下仍然过量饮酒,缺乏人身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导致死亡事故发生,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承担90%的主要责任;李伟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散酒的提供者,具有提醒饮酒者适度饮酒的注意义务,但却放任了张军过度饮酒,具有一定过错,酌情承担6%责任; 王林虽在饮酒过程中对张军进行了劝阻,但作为同行者、共同饮酒者以及酒后护送人,没有尽到人身安全保护义务,缺乏酒后风险隐患意识,在张军醉酒昏睡后离开,未起到照顾、注意义务,具有一定过错,酌情承担4%责任。

  【案例评析】

  共同饮酒人哪些情况下会承担责任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下面,本文结合案例浅谈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和共同饮酒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共同饮酒人伤亡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

  1.伤亡者的责任

  饮酒人作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自身健康状况、酒量限度以及过量饮酒的潜在危害与严重后果,如果明知醉酒危害仍过量饮酒或者存在侥幸心理轻信能够避免,则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与伤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司法实践中,大部分饮酒者都对自身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2.组织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酒局的组织者和酒品提供者,应保障每一位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了解饮酒人酒量并适时提醒、劝阻,把酒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如果发现饮酒人有醉酒或者其他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阻止饮酒,并负有将饮酒人安全送达的义务,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通知其亲友到场或送往医疗机构排除危险状态。组织者应当具有强烈的防患意识和全面的保障措施,其注意事项及安全措施的标准应当高于其他共同饮酒人,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查明事实过程中会对共同饮酒人的身份加以区分,组织者或者召集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比其他共同饮酒人的赔偿责任相对较大。

  3.其他共同饮酒人的责任

  共同饮酒人并非每个人都负责任,不能单纯以是否饮酒作为标准,而应以共同饮酒中是否有不当行为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其中,对于伤亡者有过量劝酒、不良言语引导或刺激劝酒、纠缠要挟劝酒并造成伤亡后果的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如果其他共同饮酒人负有帮扶、照顾、护送等责任但未尽到义务或者尽义务不到位的,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共同饮酒人应注意的事项

  1.提醒、劝阻义务。虽然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但其他共饮者亦有善意的提醒、劝阻的责任,共同饮酒本身意味着存在先行行为与共同行为,是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义务来源,共同饮酒行为在某位饮酒人发生人身危险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就会产生提醒、照顾、帮扶的义务,尤其是酒局组织者,负有全程安全保障义务,应及时对每位饮酒人出现的不良反应做出积极回应和阻止措施,最大限度避免或降低饮酒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对同饮人过量饮酒时的提醒和制止,不仅是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也是在合理规避风险和保护自身权益。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饮酒者酒后有驾车、游泳、登高、剧烈运动等较大风险活动的意愿或行为时,必须及时做到提醒、劝阻、制止,防止悲剧的发生。

  2.帮扶、照顾义务。共同饮酒人中有人处于明显醉酒状态(如控制能力减弱、语无伦次等)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当预见共同饮酒行为已致使他人处于一种人身危险状态,尤其是负有特定照顾醉酒者责任的人,应充分的警示并采取足够安全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保障醉酒人的生命安全,担负起帮扶、照顾醉酒人的义务直至其恢复安全状态。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从预防危险的措施是否合理有效、制止危险的措施是否尽责得当、危险发生时的求助措施是否全面到位来推断帮扶、救助人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及安全防患措施,从而判定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赔偿责任比例。

  3.通知、护送义务。在饮酒过程中,如果饮酒人出现醉酒,神志不清或者其他不良反应时,组织者或其他共同饮酒人应及时通知其亲友、护送其安全回家或者送至医院治疗,并对其贵重物品或钱财妥善管理,此种义务不仅是共同饮酒的先行行为下附随产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亦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理念与公序良俗,体现了人们欢聚时的团结、互助、友善,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值得传承与推广。同时,共同饮酒人的义务并不是无限度的,法律赋予了共同饮酒人在合同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在一场酒局中,如果共同饮酒人尽到了提醒、劝阻、制止、扶助、照顾、通知、护送等合理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措施,则不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皆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s://s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06/id/67640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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