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力调解,打通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堵点”

时间:2022-07-19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

  

  2012年,宝坻区法院在公安宝坻分局交警支队设立交通巡回法庭。从那时起,该院民一庭副庭长张凤霞就与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有了千丝万缕的联系。

  2019年6月,宝坻区法院依托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在公安宝坻分局交警支队设立诉前联合调解中心,巡回法庭职能作用也随之升级,“凤霞工作室”正式挂牌成立。张凤霞和两位同事专职从事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在她的带领下,“凤霞工作室”自成立以来共受理案件2300余件,成功调解1600余件,为群众提供各类法律咨询3000余人次。

  换位思考服务力求精益求精

  张凤霞立足于审判工作实际,结合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带领“凤霞工作室”全体成员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调解员紧密配合,使辖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调解率不断上升,成讼率逐步下降。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过程中,经常涉及多方当事人,张凤霞着眼群众诉求,主动介入,力争将纠纷化解在萌芽。

  去年9月,孙某与吴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孙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后,吴某起诉了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在车损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并申请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车辆损失为2.4万余元。

  诉讼中,保险公司虽认可车辆损失金额,但认为事故中侵权人孙某承担70%的责任,如果直接赔付保险款,后续还要向孙某追偿,因此不同意调解。针对这一情况,张凤霞与孙某取得联系。孙某表示同意赔偿在此事故中应承担的份额,但要求一并解决吴某应赔偿他的车辆损失事宜。

  为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目标,张凤霞联合人民调解员提前介入纠纷。经释法说理,各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吴某与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法官为其出具调解书;孙某赔偿吴某1.5万元并当场履行;吴某与其车辆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赔偿孙某车辆损失。

  如何快速、高效调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一直是张凤霞思考的问题。工作中,她不断拓宽纠纷化解渠道,合理配置资源,充分满足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在她的建议下,宝坻区法院向公安宝坻分局交警支队派驻诉前鉴定团队,将鉴定团队与联合调解中心相结合,形成“在鉴定中调解、在调解中鉴定”的新格局。

  去年11月,张凤霞在调处单某与王某、保险公司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从单某提交的病例材料中发现,他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伤可能构成伤残。张凤霞遂向单某、王某及保险公司讲解了其中的法律原理,征询他们是否需要申请鉴定的意见,并告知可以在联合调解中心申请鉴定,无需再跑去法院。

  各方同意对单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张凤霞随即与鉴定团队沟通,移交相关材料,由鉴定团队按照法律规定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不久后,鉴定机构出具了关于单某伤残等级的鉴定意见,张凤霞依据鉴定结果再次组织调解。经过多次协商,各方达成一致意见。拿到联合调解中心出具的调解协议后,单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细处着眼坚守公平正义

  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调解,张凤霞善于抓住矛盾焦点,切中当事人的心理,兼顾各方利益,与人民调解员形成工作合力,快速公正地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去年8月,许某某驾驶小客车行驶至事发地点时,停车开门过程中,将驾驶电动三轮车经过的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许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发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多发肋骨骨折,住院治疗11天。张某某出院后,依据病历资料向“凤霞工作室”诉前鉴定团队申请伤残程度鉴定。

  在组织双方进行鉴定资料质证及鉴定机构选取的过程中,张凤霞发现,病历资料记载受害人多发肋骨骨折中存在陈旧性骨折损伤,但受害人亲属坚决表示此前从未肋骨受伤,不存在陈旧伤,不清楚医院为何如此诊断。

  张凤霞认为,受害人部分肋骨骨折可以确定系此次事故造成,但其他陈旧性骨折是否为此次事故造成,是否应当同时作为鉴定证据提交鉴定,直接决定了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评定结果,也会直接影响后续案情走向,应当审慎对待。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张凤霞与受害人家属反复沟通,得知在受害人出院后,保险公司曾与其协商理赔事项,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并未与被告许某某协商一致。因此,受害人亲属一气之下才想通过申请诉前伤残鉴定的方式达到心理预期赔偿数额。

  得知案件背后的矛盾根源,张凤霞第一时间联合人民调解员对双方展开调解工作。在释法明理和反复调解的过程中,原告方深刻认识到将陈旧性损伤混同一起申请伤残鉴定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被告方也深刻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愿意积极赔偿。最终,原告放弃诉前鉴定申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即时履行。

  由于工作成绩突出,张凤霞多次荣立本市法院系统个人三等功。张凤霞说,作为法官,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过程中,不能忽视任何一名当事人的利益,一定要着眼群众诉求,真正为群众解决问题,让他们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rw/cazx/tjcaw-imizmscv14863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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