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构建非诉讼纠纷 “3445”闭环调解模式

时间:2020-12-29 来源: 作者:

  今年以来,禹城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指示精神,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四种方式”,统筹协调律师、公证、法律宣传、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六种力量”,积极构建非诉纠纷“3445”闭环调解模式。

  

  

  建立非诉纠纷调处三级实体平台

  依托市、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县、镇、村分别设立非诉讼纠纷调处中心(站、室),对矛盾纠纷进行引导、分流、指派、化解,提供非诉讼纠纷一站式服务。建成市非诉讼纠纷调处中心,采取“前台后场”方式,在接待大厅设置引导分流岗、调解处置岗、协调督办岗以及综合岗。设立诉调、访调、公调、婚调、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等调解工作室,打通了非诉讼纠纷“接案、分流、化解、联动、处置”各环节。

  

  

  建立非诉纠纷调处“四位一体”网络平台

  依托“山东智慧调解系统”,综合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禹城司法”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优势,建立非诉讼纠纷调处“四位一体”网络平台。将智慧调解推广使用情况列入司法所工作百分制考核办法和调解员工作考核办法,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全国法院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诉前调解平台”,实现非诉讼纠纷在线调解、在线归档、在线司法确认。在“禹城司法”微信公众号开设非诉讼纠纷化解知识专栏,开设“找调解”服务,设立“法律服务面对面”视频功能,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得到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司法鉴定人、调解员等专业队伍的在线咨询、调解服务。

  

  

  建立非诉纠纷调处四项制度

  建立非诉纠纷调处工作协调制度。成立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市司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及相关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非诉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挥协调,推进工作落实。

  构建非诉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名册制度。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等调解组织纳入非诉讼纠纷化解组织机构名册,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人员业绩档案,定期开展工作评估,及时更新名册信息。

  明确清单统一制度。建立《非诉讼纠纷化解服务清单》《行政调解民事纠纷事项清单》《行政裁决事项清单》三个清单,对办理流程统一规范,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推动实现同一事项无差别受理、办理流程和评价标准统一。

  实行一次告知制度。制定《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一次性告知书》,根据服务清单,准确告知当事人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和程序,阐明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相对诉讼解决的优越性,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适宜的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来解决纠纷。

  

  

  建立非诉纠纷调处五项机制

  建立矛盾纠纷化解源头治理机制。推进人民调解融入全市社会综合治理网格化联动机制建设,综合发挥网格化联动和人民调解双重功能优势,努力把矛盾纠纷防范在源头、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

  实行纠纷多元化解联动协调机制。梳理非诉讼化解纠纷各途径之间的程序衔接,探索“公证+调解”“公证+仲裁”“调解+仲裁”“调解+行政复议”“调解+行政裁决”等组团式化解方案,增强纠纷化解整体能力。

  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接机制。加强与市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大力推进司法确认工作,做好诉前委派和诉中委托调解工作,全面降低群众维权成本。

  推进纠纷案件分层分级化解机制。坚持属地原则、分级调处,市级层面集中力量化解专业性行业性纠纷,镇街层面重点化解损害赔偿纠纷、合同纠纷,村(居)层面重点化解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确保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时效性。

  健全矛盾纠纷预警研判机制。认真研判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矛盾纠纷形势,查找困难和问题,提出对策和意见,及时报市集约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自“3445”闭环调解模式运行以来,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246件,协议涉及金额693.1万余元,其中包含医患纠纷9件、交通事故纠纷170件、司法确认案件131件,化解成功率达99.3%,从源头上减少了诉讼增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71/202012/bfa0ccea-ed63-450e-ae5f-1e464d7701ea.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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