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戒毒管理局警务督察处2020年对选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戒毒人民警察实现全覆盖警务督察
为切实加强对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戒毒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省戒毒管理局警务督察处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做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警务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成立专项督察组,以现场督察、集中座谈、个别谈话等形式,于2020年9月至12月,先后对司法行政戒毒系统选派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8名同志开展了全覆盖专项警务督察。
通过督察发现,参与社区矫正民警能按照当地司法局党委工作安排,扎实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一是开展走访调查工作,坚持“严管对象每月访、宽管对象两月访、普管对象季度访”,及时掌握社矫人员的第一手资料,做到分类分项管理。二是开展社区矫正入矫人员报道教育训诫谈话、对矫正对象开展形势政策教育。三是参与法律宣传工作,增强社矫对象的法律意识。在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为了减少因法律意识淡薄而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派驻民警还积极的参与和组织社区矫正人员开展普法学法活动,在社区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警示教育等,向社区矫正对象普及《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利用自身戒毒人民警察的优势,开展禁毒戒毒宣传等。四是利用心理团辅优势,助力社区矫正工作。部分派驻民警在所内已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在派驻期间,利用自身和所内资源积极开展教育帮扶活动,如省女所民警易远照同志积极联系省女所到清镇市司法局开展主题教育帮扶、现身说法、赠送书籍等活动。五是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利用“钉钉”打卡等现代化手段,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定位及抽查,确保社区矫正对象无脱管、漏管现象。六是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加强特殊人群管控。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知识普及,并开展涉黑涉恶涉毒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摸排,鼓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提供线索,对特殊人群开展个别谈话,进一步加强管控。
通过督察了解,选派的8名戒毒人民警察能清晰自己的工作职责,尽快转换角色,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司法部决策部署和厅、局党委工作要求上来,适应新的工作岗位,积极主动履职,充分发挥警察身份特有的威严和震慑力,坚持着装上岗,保持人民警察良好形象,将监管教育工作实际经验应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中。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派驻单位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肩负起、完成好组织交办的这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选派参与社区矫正的8名同志,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能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坚持勤恳务实的工作作风,服从当地司法局工作安排,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认真开展各项工作。被选派地司法局对派驻戒毒人民警察的工作情况和工作作风给予了高度评价,特别是省安顺所选派到镇宁县司法局的王元龙同志的工作得到了该局党组的高度认可。
在发现成绩的同时,也看到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多数地区的司法所都存在人员不足的情况,大部分仍是一人所而社矫工作需要大量的下乡走访等工作,人员不足给社矫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碍,选派参与社区矫正民警工作时间较短,且都是首次参与社矫工作,工作经验不足,业务水平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二是社区矫正经费不足,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社矫工作的开展,如镇宁县由于才摘掉贫困县的帽子,财政收入困难,全县14个基层司法所无法保障基本办公费用,导致社矫工作进度滞后。三是由于《社区矫正法》刚公布实施,社会公众的知晓度不广,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力度不够,并且在具体的社会调查和监督管理实际工作中,遇到许多复杂情况,如按《社区矫正法》有关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如需要外出务工,必须提供务工合同或劳务合同才能准假,但由于部分社矫人员家庭困难,必须依靠务工来维系家庭生活,目前,部分社矫人员外出务工多是打零工,所以无法提供务工合同证明,准假尺度和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由于部分选派民警居住地离派驻地距离较远,来往路途成本较高,且部分司局所由于经费问题无法解决民警就餐问题,也增加了民警的个人开支,暂无政策支撑对派驻民警发放差旅就餐补贴。
下一步,省戒毒管理局警务督察处将持续加大对派驻参与社区矫正的8名同志开展专项督察,进一步提升派驻民警的履职能力,更好的为当地司法工作提供服务和帮助,及时发现问题,收集建议和意见,当好“传声筒”,注入“强心剂”,为推进刑罚执行一体化工作贡献力量。
(签发:李玉峰;审核:胡玉黔;作者:张虎)
原文链接:http://sft.guizhou.gov.cn/ywgz_97/fzdc/202012/t20201218_656365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