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努力打造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闭环管理”的保山模式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近年来,云南省保山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增强边疆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巩固深化“枫桥经验”本地化的成果,不断健全工作机制,发挥协调联动作用,深入推进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为保山经济高质量跨越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稳定的社会环境。2018、2019年,保山市群众安全感满意度调查综合满意率和执法满意度连续两年均居云南省州市第一。2019年,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全省考核优秀,法治建设居全省州市第一,同年保山市司法局获全国“七五”普法中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一、完善机制、整体发力,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具体工作中,就是要建好用好“三个机制”。
(一)统筹推进联动调处机制。建立信息研判和预警工作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工作,对区域内和单位内可能发生的重要矛盾纠纷,及时发出预警,督查调处;健全网格管理工作机制,依据6995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科学划分网格,实现调处工作定格定人;建立“一把手”亲自处理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对责任区域内的突出矛盾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接访、亲自批示、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落实包保责任制,按照“五包五保”要求逐案制定包保方案,明确包案领导、包案措施、包案责任、化解时限等;完善“多调对接”+“调处专家库”工作机制,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加强调解工作与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建立调处专家库,分类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建立司法确认机制,对人民调解机构和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矛盾,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文书规范。根据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认其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建立“以案定补”机制,对调解机构(调解员)调处成功的案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涉及人数、社会影响等确定标准,进行补助。
(二)推行“三三三”访调对接工作机制。一是整合“三块牌子”。在各级信访机构成立人民调解工作室、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服务所工作点,人民调解员、法律援助工作者、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员”进驻,实行合署办公。二是实现“三个化”。在信访部门接待窗口设立调解室,推动“访调对接”工作实体化,实现一个平台受理诉求、一套流程调解到底;坚持问题导向,建立“访调对接”联席会议制度和访调联动、信息互通、分析研判等工作制度,强化工作对接常态化;明确工作范围,细化工作流程,实现调解有场所、信访有人调、工作有制度、对接有手续,调解有协议的管理规范化。三是建立“三支队伍”。县(市、区)、乡镇(街道)成立访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法委主要领导和政法委员任组长,各有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一套班子,指导协调工作;整合司法行政、信访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五老人员”担任调解员,建立专兼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成立专家库,建立一支由律师、调解能手、社会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团队,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实行“一人一策”、“一事一调”,由专家提供调解方案。
(三)建好用活“三个一”调解工作机制。建立一套班子,提高“访调对接”公信力。成立“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推进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采取有效措施,夯实“访调对接”工作基础。建立一支队伍,增强“访调对接”执行力。在人民调解室建立一支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为成员的队伍,确保“访调对接”案件能对得上、接得住、化解得了。建立一个团队,提升“访调对接”发展力。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抓手,将从业经验丰富的法律服务工作者组成“智囊团”参与信访事项调解,随时解答信访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实行法务进机关,法律服务工作者在人民调解工作室“坐诊”,为信访人解答相关法律问题,引导群众依法信访,疏导涉法信访,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
二、聚焦源头、依托基层,深化落实“枫桥经验”本地化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保山市司法局着力搭建“4+N”联动调处工作平台,积极推行 “三级三次调解法”,深化落实“枫桥经验”本地化。
(一)搭建“4+N”联动调处工作平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调解在源头,实现矛盾不上交。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加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模式,各级矛调中心在综治中心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县(市、区)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负责调处本级或乡镇(街道)上报的矛盾纠纷;乡镇(街道)矛调中心,负责调处本级或村(社区)上报的矛盾纠纷,其他复杂矛盾纠纷;村(社区)矛调中心,负责调处本级或村(居)民小组上报的矛盾纠纷,其他较大矛盾纠纷;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的协商调解小组,负责调处小组上报出现的矛盾纠纷。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发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室和行政部门调解室。调解阵地由县、乡、村向小组延伸,横向覆盖医疗、交通事故、环境污染、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专业、行业领域,从源头预防和化解信访隐患。建设标准统一的联动调处硬件平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矛调中心可以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共建。
(二)推行“三级三次调解法”。即:村(居)民小组、村(社区)、乡镇(街道)实行矛盾纠纷分级受理、逐级调处机制,每级至少调处三次,调处不了的报上级调处,努力实现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首先,村(居)民小组理事会调解户与户、村(居)民小组之间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债务等纠纷,调解不了的上报村(社区)调委会。其次,村(社区)调委会调解户与户、村(居)民小组之间山林土地、宅基地、水事等纠纷,调解不了的上报乡镇(街道)调委会。最后,乡镇(街道)调委会调解辖区内疑难复杂、有可能“民转刑”,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实现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三、多方联动、末梢治理,初步形成矛盾纠纷“闭环管理”
针对当前各类矛盾跨界性增强、传导性加快,容易形成矛盾综合体的特点,保山市司法局坚持预防为主、重心下沉,将社会治理端口前移,在村(居)民小组、自然村(片区)推行“8+X”的末梢治理工作体系,构建自治、德治、法治“三治融合”的社会治理新格局,全面筑牢社会稳定第一道防线。
8个措施主要是指:1.成立理事会。由支部书记、小组长、乡贤、群众代表等5—9人组成理事会,变一人治理模式为集体治理模式。构建“支部到组、自治到户、调解到人”的治理框架,实现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基层治理体系。2.健全群众组织。在理事会下成立调解小组、治保小组、工会、青年、妇女小组(或女子调解队)等群众组织,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开展法治宣传,化解矛盾纠纷。3.明确“权责清单”。梳理村(居)民小组和小组长的权责,制定“权责清单”,并结合实际制定理事会和群众组织的权责制度,实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清单管理。4.规范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符合公序良俗、有针对性和地方特色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引导村(居)民注重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树立良好的家风家训。5.法治宣传全覆盖。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法律入户”行动,在边境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双语法律服务人才,实行“双语普法”。6.细化网格管理。依托“6995”、“995”网格化管理,推行“街长制”、“巷长制”、“楼长制”和“联防户”等,第一时间排查、化解矛盾纠纷。7.推广家庭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等级,按照小组摸排、村(社区)审核、乡镇(街道)评估的程序进行,由乡、村、组干部实施分级包保稳控。8.推选“法律明白人”。至少培养1—2名群众基础好、熟悉当地社情民意,具有一定法治意识、法律素养、文化水平的村(居)民担任“法律明白人”,打造“家门口的法律服务所”。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fzdyydc/366763.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