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履职,销售假茅台案当庭宣判
10月24日,由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一销售假茅台案开庭审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郭箐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基本案情:
2020年,陈某在一次聚会时喝到了一种特别的“茅台酒”,该酒瓶身悬挂着“贵州茅台酒”商标,载明“酒精度数53%vol,每瓶含量2.5L”,外包装还写着“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等内容,但口感与正宗茅台酒有些差异。在朋友的介绍下,他联系上了卖酒的侯某,并从其处大肆买酒。陈某将该酒对外宣称是“茅台”,以每坛8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朋友,赚取差价。
2021年6月30日12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松江区某处陈某暂住处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假冒贵州茅台酒127坛。2022年9月,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松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查,2020年5月至2021年6月间,被告人陈某从卖家侯某(已判刑)处,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入坛装酒,在明知上述品牌的白酒系假冒的情况下,仍将上述白酒加价出售给张某、刘某等10人,销售金额共计16万余元。公安机关其住处查获的127坛价值共计10万余元。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产品。根据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上述包装的贵州茅台酒5L装的价格在2021年公司销售合同价为每瓶人民币20999元。
▲法院院长陈昌担任审判长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缴了相应罚金,可予以从宽处罚。
▲检察长郭箐出庭支持公诉
综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态度等,松江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检察官说法:
作为没有专业鉴别知识的普通消费者,切莫轻信他人口中的“质优价廉”,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商品,确保所选之物有品质保障,真正实现物有所值。对于制假售假行为,检察机关将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打击,坚决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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