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安徽省地方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3.审查和批准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安徽省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4.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5.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6.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7.选举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8.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有权罢免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0.听取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5.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6.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7.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交通指引
附近1公里内没有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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