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司法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戒毒执行和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和普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地区、部门、行业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全省司法所、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及司法行政系统人民陪审员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负责全省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一)参与有关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咨询工作和司法行政系统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警用服装和执法勤务车辆等警用装备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三)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思想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法律服务行业党建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招录、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各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电话:024-8689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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