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司法厅。省司法厅是主管司法行政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省委建设法治浙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司法厅。组建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作为省司法厅的部门管理机构。重新组建的省司法厅基本形成了“一个统筹、四大职能”。“一个统筹”,就是统筹协调全省法治工作;“四大职能”,就是发挥好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刑事执行、公共法律服务等四个方面职能作用。
职责:
(一)承担全面依法治省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有关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省中长期规划建议,负责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承担统筹规划立法工作的责任。负责面向社会征集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项目建议。
(三)负责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审核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四)承办省政府规章的解释答复、立法后评估工作。负责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的备案审核工作。指导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五)承担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的办理工作。
(六)承担统筹规划法治社会建设的责任。负责拟订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组织实施普法宣传工作,组织对外法治宣传。推动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建设。指导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工作。指导调解工作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指导推进司法所建设。
(七)指导监督全省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管理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监督司法行政戒毒管理工作。
(九)负责拟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统筹和布局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指导监督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公证、仲裁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
(十)承担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在浙江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本系统外事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对外合作交流。
(十二)负责本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财务、装备、设施、场所等保障工作。
(十三)规划、协调、指导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相关工作,指导监督本系统队伍建设。指导本系统高等职业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协助设区市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四)管理省监狱管理局、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十五)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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