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湖南地处中国中南部、长江中游南部,东临江西,西接重庆、贵州,南毗广东、广西,北与湖北相连,处于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的结合部,具有承东启西、连南接北的枢纽地位。因宋代划定为荆湖南路而简称湖南,自古盛植木芙蓉又有“芙蓉国”之称,省内最大河流湘江流贯南北而简称“湘”,省会驻东北部的长沙市。湖南省土地面积21.28万平方千米,占中国国土面积的2.2%,在各省市区面积中居第10位。下辖13个市1个自治州、122个县市区,常住人口约6860万人。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主要任务是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对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职能:
(一)依法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依照法律规定办理的案件行使侦查权。
(四)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
(五)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工作。
(六)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
(八)领导全省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
(九)对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领导全省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一)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对检察业务工作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向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法及司法解释建议;制定全省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十三)指导和规划全省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四)负责全省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主管部门管理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助省、市州委管理和考核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建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负责全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授衔和管理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省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组织全省检察机关的对外交流,开展有关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办理涉外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省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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