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简介

简介: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下辖银川市人民检察院、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固原市人民检察院、中卫市人民检察院、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和24个县(区)检察院。主要任务是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对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部署全区检察工作任务;对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工作,对本级人民法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做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办理刑事赔偿事项。

职能:

(一)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六)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九)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提出全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自治区党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的工作;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地、市级党委考核县(区)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地、市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地区所辖县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组织指导全区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建设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八)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十九) 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网址:https://nx.jcy.gov.cn/QJCY/index.html

电话:(0951)5926099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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