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也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检察机关,对广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是全区检察机关的领导机关,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
职能:
(一)依法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二)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三)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依法公正、独立地行使检察权。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全区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工作。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实施法律监督的工作。
(七)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八)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九)对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中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十)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并领导全区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制宣传;负责全区检察机关对检察环节中其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
(十二)提出检察工作改革意见,经自治区党委或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理论研究工作。
(十三)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对征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意见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
(十四)负责全区检察机关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领导全区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工作;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制定相关人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五)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及全区各市(地)党委选配市(地)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抓好班子建设;协同自治区党委主管部门管理市(地)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协同自治区主管部门管理和考核市(地)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市(地)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建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 组织指导全区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广西检察官培训中心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七)规划和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八)指导全区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九)管理本院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负责其他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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